本报讯(本报记者 张蕾)修订后的《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增加了15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原有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五类行政处罚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额可达30万元。这样就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
以前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不完整,不明确。新《消防法》单独设立了“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机关、团体、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责任并定期对其监督检查,避免了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四处推脱。每次当火灾发生后,群众都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新《消防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但是,新《消防法》对于办理保险并不采取强制措施,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
新《消防法》修改的内容有的是针对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针对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总结近年的事故教训,相信更贴近目前的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