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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家土地信用合作社成立
本报讯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江湾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近日正式运营。这是河南省首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
村里农户纷纷申请把土地存入土地信用社,县金融部门主动找土地信用社发放贷款,一些能人、大户、商人更是积极找土地信用社“贷”地耕作经营。到4月初,江湾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已吸纳社员62人,存入土地1900多亩,这些地已经全部“贷”出搞集约经营。
按照社员大会通过的信用社章程,实行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农户在信用社存入土地面积,从信用社获得分红收益;信用社面向市场,吸引能人、大户、商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据悉,信用社在光山县政府的帮助下,已建立了一整套土地存贷业务、地界勘定、地力评估、合同签证流程。(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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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平罗三年前已启动试点
2006年5月19日,宁夏平罗县启动了农村土地信用社试点工作。 当地的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土地像银行存款一样存入农村土地信用社,土地信用社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级差性的“存地租金”,定期向农民发放。
由“储蓄”而集中起来的土地经过土地信用社的整理和公开招标竞争,出租给种田大户或乡镇企业进行规模经营,用于办企业、建市场、搞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等,这些用地大户要按照所贷土地的地质地力差异和期限的长短缴纳贷地租金。贷地租金高于土地信用社向存地农民支付的“存地租金”。土地存贷租金的差额归村镇集体支配,一部分用于土地信用社的日常运营开支,一部分作为集体的公共基金用于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的公益项目开支。
快评:
土地信用社的出现打破了我们思维上的禁锢,说明土地私有并非土地信用社和土地银行运营的必要条件,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本身就可以成为“存、贷”的基础。
农村土地信用社可谓应运而生。土地信用社的出现是市场供求规律自发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城乡差距的拉大和农村隐性失业普遍存在的现实使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使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不仅变得必要而且成为了可能;另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一部分有技术、会经营的个体农民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对集中使用土地产生了新的需求,由此,土地经营权转让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牵起了手。
河南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所长吴海峰认为:土地信用社是盘活土地资源的有益尝试,既保留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又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有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这种改革也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虽然土地信用社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其实已经被很多国家和地区作为土地开发利用的一种有效工具。如美国、瑞典、中国台湾地区,均把土地信用社(土地银行)作为推行土地储备制度的有效工具,通过对城市和农村土地进行竞争性收购和市场投资而以此牟利。这些地方的土地银行在推行土地政策、融通地产资金、办理不动产信用及开发房地产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其发展思路,借鉴经验,接受教训,使我国的农村土地信用社能够得到合理、规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