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与贪婪,造成了一个又一个带血的伤痕。
缙云事件中,买下废铁桶的陈永齐为谋利,在不具备处理有害固体废物的资质的情况下,“大胆”出手,结果可想而知。但一句“装运处置不当,才引起了这起事件”的解释,又如何能抵消掉出售者的责任?
广德倾倒事件中,逃逸的事件当事人为一己私利而不顾众人安危,应该严惩,而危险品的来源却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来自浙江省境内的化工厂,这样的说明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据了解,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针对的是具有法人资格、愿意正规经营的企业,面对“单干户”与“游击队”,这个管理办法显然使不上力气。如果只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检查,那么重演的也许就会是商丘大沙河砷污染事件中环保局原副局长被判刑的一幕。抓不住源头,又怎能企盼化工及其它类型有毒废料废物伤害事件不再发生?浙江寿尔福公司将100只废铁桶出售给并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废品收购商陈某,又应当承当什么责任?寿尔福公司的樊培仁承认工作存在失误:“废铁桶总共卖了4000元,打算作为工会活动经费,这确实是我们的失误。”难道这样惨重的教训,用生命安全换来的只是“工作失误”的认识?
当我们再一次听到“要对寿尔福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对所有隐患进行彻底整改,杜绝再次发生污染事故”的说法,当我们再一次得到“缙云县环保局已发文要求寿尔福公司排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并按相关环保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的答复,我们想问——从事后处理到事先控制,管理机制与监控机制的有效创新之路有多远?
无知与贪婪不应当是毒害事故的唯一解释,判刑与罚款、停产乃至关闭企业不应当是事故处理的唯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