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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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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新细则5月1日实施


  本报讯  日前,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了解到,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布,5月1日正式实施的《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将把复混肥料与复合肥料区分成两个产品单元,分别审查、发证。

  2006年10月20日实施的《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被统一到复混肥料产品一个产品单元,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规定相同。而国家质检总局今年规定,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自2009年5月1日起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相应配套的新的《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将复混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高、中、低浓度)、复合肥料(高、中、低浓度)、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分成四个产品单元。

  实施新细则将复混肥料与复合肥料区分成两个产品单元,审查要求有明显的不同,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要求也不同。新细则规定,复合肥料产品单元必须要有氨站(贮槽、液氨汽化器、气氨稳压罐)、酸贮槽等化学反应的设备,实地核查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复混肥料产品实地核查,只有经改造和创新的非典型工艺设备才需化肥审查部派人参与。                (梓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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