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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视角下的农业贷款定价分析

□ 杨东红

  农业贷款定价是一个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合理增盈的关键课题,2001年以来,国家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2.2倍之间浮动,一些地方据此采取了“一浮到顶”的作法,使贷款利率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为农信社增加利润、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通过对农业生产成本和农信社经营成本的深度分析发现,贷款的高定价不利于农信社的长期稳健发展。

  高利率导致社农双亏

  贷款高利率加大了农民的生产成本,与信用社支持“三农”的宗旨相悖。减轻农民负担、支持“三农”发展,是党和国家始终关注的问题。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央连续五个“一号文件”都以“三农”为主题,出台了减免农业税、增加转移支付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着力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贷款的高定价反而加重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负担。以山西大同市某县为例,全县23万总人口中有16万是农业人口, 农民收入第一来源是种、养殖业。近年来,在信用社的支持下,全县相继建起了大棚蔬菜园区、养殖园区等一系列农产品园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业结构,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随着贷款利率的大幅上涨,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导致农民负担加重、收入减少。

  贷款高利率不符合信用社“社情”,影响了信用社的稳健经营。从该县1984年至2007经营情况看,贷款利率一旦高于农民承受能力,贷款进行农业生产将无利润可图,农民偿还意愿下降,最终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比较典型的是:1984年到1987年期间,贷款利率浮动在6%。左右时,贷款偿还最好,只有少量不良贷款产生,新增不良贷款占比维持在5%至8%左右。1993到1997年间,贷款利率逐年上调到9%。以上,最高时达到16.08%。,农民负担加重,农户生产收益率下降,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大量增加,获取的利润不能抵消不良贷款利率带来的损失,经营效益大幅下降。

  上述情况表明,兼顾信用社经营成本和农民生产成本、适合二者长期发展的贷款利率在6%。至9%。之间。如果信用社将贷款利率上浮到最高限,不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国家政策带给农民的实惠,而且会影响到部分农民的还款能力,进而影响到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

  科学定价的建议

  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逐步市场化的背景下,针对贷款利率高定价带来的问题和矛盾,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要立足“三农”,确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利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定价应着眼于农村,根据农户的信用风险、贷款投向、综合效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等指标,建立综合的测算体系,同时借鉴人总行下发的定价模板,结合同业市场竞争、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贷款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价位,确保制定出的利率能够完全地覆盖贷款风险。定价方法上可以充分吸收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加权平均法、边际成本法、筹资成本点法等来提高精确度。利率总体水平确定后,要在细分客户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客户实行差别定价:对一般客户实行规范化的统一定价标准,对重要客户实行个性化的综合定价标准,对政策性扶持等特殊客户实行优惠定价标准。比如,对政策要求重点扶持的农户、农业贷款利率,要适当降低浮动幅度,避免“一浮到顶”现象的发生。对于非农户、非农业贷款,要适当提高利率,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的作用,积极促进“三农”发展。

  (二)加强利率定价基础工作,着力培育相关人才。资金定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专门的人才。目前农信社资金定价缺乏专业知识人才和相关的技术、设备,今后要重视利率定价人才的挖掘、引进和培养,通过引进人才、定向培养等方式,建立一支“业务精、理论强、技术硬”的定价队伍,以适应市场竞争定价工作的需要。

  (三)地方政府应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农业是基础产业,但又同属于高风险的弱势产业,信用社的贷款主要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形式支持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农户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支持种植业和养殖业,除市场风险因素外,还随时面临着自然灾害的侵害,因而决定了其投放的高风险性。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建议地方政府适当增加对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养殖业等利润较低产业的财政补贴,缩小农业贷款利差。对农业贷款减免公证费、担保费、评估费等中间费用,鼓励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促使农村信用社降低对“三农”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四)相关部门应实施税费支持政策。农户贷款额度小、覆盖面广的特性,决定了其经营的高成本,建议税务部门降低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营业税税率,并以县为单位统一冲减所得税,以此对原有的政策性贷款等历史包袱和高成本经营问题进行补贴;取消不应该由其承担的各种行政性费用摊派。通过解决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来增强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实力,进一步提高其支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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