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真正确立,从而也拉开了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帷幕。随着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的专业合作社工作开展不够理想,仍处于低水平徘徊的阶段;有的专业合作社服务不规范,硬件、软件建设水平比较低下,服务能力弱;有的民主决策、内部管理、财务等各项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有的产权机制、利益机制和盈余分配等仍处于不规范状态,社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个别的甚至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的经验表明,只有下决心解决这些前进中的问题,加强规范化建设,专业合作社才有活力和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模式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是要在专业合作社内部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结构和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示范性章程》的框架下,各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专业合作社章程》,并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是要通过对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教育,提高其素质,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促进其成员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是要简化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结构,一般不要照搬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模式,应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指针,建立与本专业合作社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合作社管理结构。
四是要建立健全的专业合作社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互补机制,实行以生产者为主体和以股份(二次返利)为根本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生产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是要建立和实施民主管理机制,确保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主体地位。即:一要有民主的选举制度,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都要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二要有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社员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人公地位和作用,主要是要通过召开全体社员(代表)大会来民主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确保年终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三是提高社务、财务管理的民主程度,社务、财务要公开,监督要透明。
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是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拥有、成员管理和成员收益的原则,这是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还应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专业合作社本质特征,构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范围。
一是确定所有者社员的范围。目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中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是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第二类是生产大户,第三类是分散的小农户。对于这三类对象,界定他们的唯一方法就是看是否承担风险为前提,即有无认购专业合作社股金。也就是说认购股金的为所有者社员,未认购股金的为使用者社员。使用者社员可平等享受专业合作社的各种服务,但没有表决权、分配权和所有权。
二是确定社员的管理权限。因为专业合作社的产权设置是明晰而数量不等的,所以社员对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风险和享受的利益也是不等的。从几年来的各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情况看,以前的“一人一票制”,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行得通。如何分配在这种状况下的管理权数是明确社员管理权限的关键所在,浙江临海市在2007年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相关规定,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合二为一的表决方式。为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同时,还规定:重大决策需在社员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应有2/3以上的表决权数,同时又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人数方为有效。
三是确定分配方式。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年终收益分配与积累分配,我们把两种分配都界定为按照承担风险(即股权比例)的比例进行分配,为体现专业合作社分配的合理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我们又设置了两个附加规定:第一,限制一股独大的情况出现,规定单个社员持有股份数不能超过专业合作社股权总数的20%;第二,为充分体现专业合作社必须要以生产者为主体这一特性,又规定生产者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专业合作社股金总额的95%以上。
四是确定利益分配机制。这是专业合作社增强吸引力、凝聚力和发挥自律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简化了分配科目,调整了分配比例,规定年终结算盈余提取公积金25%、风险基金10%、公益金5%,股金分红与二次返利共60%,体现了利益共享的原则。
五是确定管理成员(发起人或理、监事人员)的股权结构。在章程规定的额度内,实行责任轻重和股资比重相配套,权、责、利相一致。原则上坚持股权比例与投售规模相协调,并适当兼顾管理者和生产者双方的利益。办社能人和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发起人(销售大户)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充分调动这部分人的积极性,激发其潜能,除其应得的股金分红外,可采用发放固定报酬或误工补贴的方法,也可以根据当年的实际经营状况,适当享受绩效奖金。
六是确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职权。明确社员、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为社员(代表)大会,理、监事成员必须由社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监事会监督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务,理事会根据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设立相应的部(室)。专业合作社必须制订财务管理、民主决策、各部(室)职责、社务、财务公开等各种规章制度,要求将各项制度全部上墙,实现制度的条文化和公开化。为体现专业合作社的“公正、公平、公开”性,原则上要求理、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在财务、仓库等部门担任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作者系浙江省临海市洞林果蔬合作社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