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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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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合作社:把坚持和发展合作社原则结合起来


  澳大利亚是一个农牧业大国,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农业合作社是澳大利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典范。

  一是坚持民办性质和民主管理。澳大利亚合作社始终坚持民办性质,以社员为本,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完全由社员自愿入股组建,归社员共同所有,合作社的集体财产不可分割。社员退社时,只退还原始股金。合作社积累的财产,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发展。理事会成员和理事会主席必须在社员中选举产生,一般按区域由社员直接选举。但理事会也可以聘任1-2名某一领域的专家(如会计师、律师等)作为非社员理事,以弥补社员交际面窄、信息不灵、管理能力欠缺的不足。理事一般每年改选1/3,3年更选一遍。社员大会1年1次,理事会议一般1-2个月1次。

  二是坚持社员参与和按交易额分红为主的分配制度。合作社与社员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邮件信函、赠送报刊、直接走访农场和社员等多种途径实现与社员的交流与沟通,以此相互增进了解,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的方式实行价格折扣和按交易额返利。与合作社交易的数额越大,获得的价格折扣和返利越多。

  三是实行资本结构多元化。资金一直是合作社的一大难题,过去,澳大利亚合作社资金全部来自社员,但现在遇到了困难。尽管对于合作社应不应该从社会上吸收非社员资金这个问题,有争议,但在实践中,许多合作社都在吸收非社员投资,从社会上募集资金。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资金结构的自我调整。

  四是独立自主,依法治社。澳大利亚政府不给合作社太多关照,同时合作社也不依赖政府。农业合作社可以从政府得到贷款支持,贷款利息在税前支付,这是政府给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州政府请一些专家、学者组成合作社顾问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政策咨询、顾问和研究工作,但不干预合作社的经营。虽然澳政府过去对农畜产品给予政策性补贴,但并不只针对合作社而言。

  五是把坚持和发展合作社原则结合起来。澳大利亚合作社是按照合作社原则发展起来的,在新的形势下,既坚持合作社原则,又发展了合作社原则。澳大利亚在修订合作社法时,对原有的合作社原则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目的在于赋予合作社更大的发展空间,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社员入社上,现金入股和实物入股相结合,可以先交售产品,年终结算时再从返还利润中扣除股金;社员股金和非社员投资相结合,允许非社员股份存在;在民主管理上,1人1票制和1股1票制相结合,但股票数量按交易量决定;社员有投票权,非社员也可以有投票权,但需控制比例;理事会成员从社员中选出,但同时可以聘任技术专家作为极少数的非社员理事;在分配制度上,具体分配方式灵活多样,合作社剩余可以全部分配,也可以按比例留作发展基金,比例可大可小,可以按股金分红,也可以按交易额分红,或者二者结合。(黄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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