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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产品认证需推广更需监督

张 蕾

  3月23、24日,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在广州召开了“安防产品新版国家强制性实施规则(电子产品类)宣贯会”,紧接着3月30、31日,又在杭州召开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实体防护类)宣贯会”,两次会议都旨在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安防认证的深入开展。产品认证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机构证实,某一产品经鉴定符合规定要求(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程序或活动,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证明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主要手段。

  认证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安防行业经过发展,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已经是琳琅满目,但质量却还是良莠不齐。究其原因,与一些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产品没有经过认证就进入市场有很大的关系。据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办公室王先生介绍:目前我国安防产品认证分为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但在2001年出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范围,是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的有关内容也指明了强制认证是我国安防产品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未实施强制认证(3C认证)以前,我国执行的是生产登记证制度,虽然也有“生产登记批准书”,但在产品销售中,多以试验的检测报告作为依据。而在认证制度下,应当以3C证书和证书覆盖型号的产品贴上的CCC标志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而不再是仅看检测报告,检测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检测报告只是认证的过程文件,只有认证证书才是认证结果的最终有效文件。所以在产品销售、购买和使用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已被产品认证证书覆盖,产品上是否按规定正确贴上了CCC标志,而不能仅以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安防产品与使用者安全息息相关,只有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才能真正保护好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安防产品只有得到认证后进入市场,才能得到用户认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认证需政府加强监督 

  鉴于我国的认证制度发展比较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曾经在保证安防产品质量功能中,主要发挥审批的功能,这样的方式缺乏公正性。因为政府同时充当着法规的制定者与检测的执行者角色,忽略了严格遵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操作和坚持政府部门坚守“裁判员”的原则,安防认证模式则避免了这种情况,政府此时只需要充当监管者的角色。

  而目前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管和地方质监部门的行政监管存在空隙,是导致强制性认证有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浙江省质监局的相关人士,浙江温州市质监部门在2007年启动的3C产品取证后监管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他们总结了自己的经验。

  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基层质监局可以把工作中遇到的监管技术难题、证品不一致等问题报告省质监局,由其联系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同时要加强与发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联动,使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反认证一致性的行为能及时反馈到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证后监督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质监部门,这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认证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理,从而有效弥补了因监管方式不同所引起的监管空隙。

  实施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针对不少企业在咨询环节存在的包办认证、操纵资料、虚假包装、咨询人员业务水平差等严重影响强制性认证有效性的客观事实,为完善监管链条,浙江省质监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支持,在全国率先组织实施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强制性认证咨询活动。

  推行认证证书状态有效性闭环管理。对有效、暂停、撤销、注销4种状态认证证书,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监管,实现对认证证书不同状态有效性监管全覆盖,认证状态的闭环管理和监管的无缝对接。

  由此可见,政府要做好监管,除要依靠技监、工商部门外,相关行业部门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些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更应注意发挥其专业管理机构的作用。由于安防产品大多数是应用在安防工程上,因此强化安防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还应紧紧依靠公安机关的各级技防管理机构,应明确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与权力。

  总之,强制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规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可靠方式,对我国安防行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要顺利推广,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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