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叫刘文,在一家公司公司做翻译,工作一直很负责,待遇也不错。但由于母亲前一个阶段被诊断出重病,为了给她筹集昂贵的医疗费用,我在下班的时候在一家酒店当领班。可是非常不巧,一次下班后老板邀请全公司职工一起吃饭,庆祝项目完成,我因为要兼职就拒绝了。可到了兼职的酒店后发现老板和同事就在我所兼职的酒店庆祝,老板看到我后很生气,认为我的兼职会影响本职工作,第二天便将我辞退。不久后我在酒店上班时,因地面湿滑摔成重伤,在医院躺了几天,花去几万元。而酒店以我未签劳动合同且是小时工、还在试用期为由,不认定为工伤,不支付医药费。为了保护我的权益,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酒店支付医药费用,法院会支持我的申请吗?
读者:刘文
刘文:
你好,看了你的遭遇,我觉得你是一个很坚强的女孩子,也希望你的母亲身体能早日好转。对于你对原公司的申请,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你的行为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且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所以你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你对酒店的申请,按《劳动合同法》第69、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均需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未交纳的由用工单位赔偿因工伤形成的医药费。所以此项申请应该也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