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在一家加工公司车间工作, 去年下半年我所在车间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对车间实行了承包经营,可我们职工的劳动关系还在加工公司。
今年3月,我在工作时不慎被传送带绞断上肢,我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期间的治疗费。可公司认为我所在车间已被承包,应由实际的用工方负工伤责任,因此不同意我的要求。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李自强
李自强:
你好。判断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要看劳动关系在哪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所以如果你在承包车间工作期间,劳动关系还在加工公司,公司并没有因为车间被承包,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应由加工公司承担你的工伤保险责任。你现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直接向加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应承担你的医疗费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如你被确定为工伤后,公司应承担你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津贴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