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即日起施行,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分7部分,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罚则,附则。
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按照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等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按照办法,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