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实行基层专业合作社、地区联合社、全国合作社组织三级治理结构。社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成立地区性联合社,各地区性联合社再成立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基层社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营实体,具有专业生产和企业经营的性质。地区级联合社则是综合性的,自身不从事经营活动也没有直属企业,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基层社服务:一是财务和法律服务,包括审计、财务分析,业务、税务和法律咨询服务,解决经济纠纷,处理法律事务等;二是技术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三是人员培训;四是提供经济担保,组织银行低息贷款等。全国性合作社组织的职责是协调成员社之间及成员社与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代表合作社游说政府,争取优惠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发展对策等。
意大利合作社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尽管组织形式和经营内容在不断发展变化,但始终坚持了合作制的原则,保持了合作社的特征。
一是按照经济和社会的需求自愿联合办社。只要有经济和社会需求,就可以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劳动和资本的联合,合作社已经超越了行业的限制,成为群众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意大利是一个中小企业的王国,职工不足10人的小企业占85%左右,企业职工为了避免失业,往往联合出资买下即将倒闭的企业,实行合作制经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这一变化,有关合作社的新法规,将合作社社员的最低法定人数降至15人。
二是真正实行民主办社。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由社员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意大利的合作社社员达到法定总人数的1/3时,有权审查执行委员会会议的登记簿和会议记录,以及理事会的会议登记簿和决议记录。各级联合社的理事会都是自下而上层层选举产生的。
三是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合理的分配制度。社员入社必须持有合作社股份。意大利法律规定,作为自然人的每一位社员可持有的股份最高限额为8000万里拉,对那些从事加工、储存和销售农产品及提供生产和劳务的合作社社员,持有股份的最高限额为12亿里拉。每股的票面价值不低于5000里拉,不高于100万里拉。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归全体社员所有,是不可分割的。每年纯盈利的至少1/5要存入公积金,并按一定比例提取互利基金,在合作社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扶持其他合作社或发展新的合作社。社员股金根据年终利润情况进行分红,同时承担经营风险,不实行保息分红。有的合作社还规定,每年要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扩大再生产资金用于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四是政府通过立法和优惠政策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虽然与政府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但政府通过立法和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对合作社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互助,它直接向社员提供比市场上优惠的物品、服务、就业机会。而其他各种企业的目的则是追求利润,并对合作社成立期限、社员最低法定人数、社员资格及股份面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国家还通过立法在财政税收方面向合作社提供种种优待。一般企业必须向国家银行缴存相当于资本总额30%的储备金,但合作社可以免缴。合作社可免缴登记注册税,社员股金红利不缴地方所得税,但红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合作社免缴不动产税。合作社从纯盈利中提留的不少于20%的储备金免缴所得税。除此之外,政府对贫困地区的农业、饲养及农产品加工合作社,按股份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一般在30%-40%,有的高达70%,还向有困难的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黄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