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大家一直有争议,尤其是在要不要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上争议颇多。经过多方的讨论,特别是考虑到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会导致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也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而且实际操作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执行难度大,所以征求意见稿对此项规定做了调整,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的调整,直接影响的肯定是广大职工的权益,作为这一改动的直接关系者,职工朋友又有什么看法呢?从自身的切身利益看,您认为做了调整后,还需要什么样的规定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证?欢迎您来信与我们分享您的观点。
(我们的投稿信箱是safetynews@126.com,期待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