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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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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多方扶持

□ 刘孟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加快发展趋势,但从实践来看,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受制于资金等要素约束。由于缺少资金,合作社难以扩大规模、拓展市场和对农副产品进行必要加工,甚至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笔者近期在天津市某家种植合作社调研,该合作社生产有机蔬菜和瓜果,已形成品牌效应,但由于后续资金短缺,几乎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农民合作社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明确规定:“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对优秀专业合作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是政府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促进农业发展,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和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项目扶持政策。其中有些项目重点扶持对象就是专业合作社,如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生产项目以及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等等。按照中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的要求,应提高对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扶持力度,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补助。目前,应重点扶持种植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畜牧集中饲养小区、渔业标准化养殖基地、实施品牌战略、拓展产品市场以及兴办加工实体等项目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抵押物,难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获得贷款,需要创新金融扶持政策。要探索建立合作社社员乃至合作社之间的互助联保机制,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和相互担保。鼓励开展农村抵押贷款,凡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农村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如土地使用权、林权、水域权、草场以及房产等;拓宽贷款担保渠道。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投资担保公司联保,为向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的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和贴息。政府与银行、保险机构联合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降低贷款条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先提供低息和中长期信贷支持,限定最高利率上限。 

  地方政府应该给予专业合作社更直接、力度更大的扶持。将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体系。为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水、电、路基础设施。设立专项基金给予专业合作社直接补贴。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点,组织重点攻关,把新技术、新品种无偿提供给专业合作社,疏通销售渠道,支持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销售网络。(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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