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是陕西某建筑集团的一名职工。两年前,我所在单位因在上海承接了一单施工任务,把我调到了上海的工地。今年2月份,我在工作时被钢筋砸伤了脚,当地工伤行政部门处理后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五级。为此我向施工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集团给付我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九万余元。建筑集团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公司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对按照集团所在地还是施工所在地的标准处理发生重大分歧。我想请教一下,法律对我这种情况有具体的规定吗?
读者:王毅
王毅:你好。你的这种情况法律确实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工伤待遇以劳动者本人的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等为参数,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工伤待遇的标准会因处理机构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你所在的建筑集团所在地在陕西,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建筑集团向其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起工伤待遇当以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在此提醒大家,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工伤待遇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不同地区的相关机构对纠纷均有管辖权之时,就存在一个选择仲裁或诉讼地的技巧问题。妥善选择仲裁或诉讼地,将对实体权利的保护产生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