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搜集了人们对于现行措施的争议,归纳总结如下:
“重赔轻刑”助长恶性交通事故
赔偿只是不得已的下下之策,对受害者能起的作用连“安慰”都说不上。目前往往出现“重经济赔偿而轻刑事处罚”的倾向,使得悲伤和痛苦数字化。而最可怕的是,一些肇事者也这么认为。“6·30”惨祸肇事者张明宝在多达79次交通违法行为之后,还能安然饮酒并撞死撞伤一大堆人,就不奇怪了。
个人诚信作用几何?
酒后驾驶,有望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反对者认为,此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车的问题。酒后驾驶跟银行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大,很少有银行会因为客户有类似不良记录就把上帝拒之门外。他们建议,应该对酒后驾驶者加大惩罚力度。比如酒后驾驶一律吊销驾照;10年之内不能再考驾照;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杀人未遂罪进行严惩。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减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
执行起来有问题
把酒后驾驶纳入单位内部考核、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等软性制度措施,让许多人大失所望。正如许多人分析的那样,无论是把酒后驾驶纳入单位内部考核,还是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执行起来,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处罚弹性太大
酒后驾驶之所以依然大量存在,从处罚层面来说,对酒后驾驶,乃至其他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在操作层面还很不规范,弹性很大,一些人靠关系就能轻松消去违章记录免予处罚,客观上造成了更多人的侥幸心理。所以要严打酒后驾驶,首先应该从健全法规和加强执行力两个方面入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一时的所谓专项整治行动。
对“一杯啤酒”的容忍度
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如果未达到20毫克,不构成酒后驾车。不少司机以为稍微喝点,不会有问题,结果导致酒后驾车。如果取消“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20毫克,不构成酒后驾车”规定,从立法层面对酒后驾车“零容忍”,“每百毫升20毫克,约相当于一杯啤酒,也就是酒精浓度的起点为每毫升0.2毫克,而德国是0.03毫克,日本是0.05毫克”。
奖励酒驾举报者
自2004年开始,北京市交管局一直在组建“义务监督员”队伍,希望酒店、酒吧等酒驾源头的服务员,协助交警劝酒,发现酒后驾车拨打电话报警,但是由于餐饮场所没有劝阻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所以成效并不明显。餐饮企业的店主也表示,寄希望于餐饮场所劝阻、举报酒驾客人,这一想法“本身就是一个错误”,餐饮场所的经营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而酒水正是利润源头,“举报来自己店消费的客人,这等于自己打自己”。
虽然很多人都提出要修改刑法,以遏制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的发生,但是刑法怎么改,具体的尺度该如何定,大家也有不同的看法。
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整治酒驾不能靠零敲碎打,一定要从根本上解决。办法有两条:一、用重典。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提出,刑法应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值得高度重视。二、严执法。要改变出了重大事故方才集中整治的做法,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不如此,整治酒驾恐难收到实效。
酒驾处罚力度需加大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酒驾的处罚只限于罚款、拘留,依据《刑法》的“交通肇事罪”,醉驾致人死亡,最高刑期也不过7年,但美国酒驾撞人死亡可被定为二级谋杀;日本也有2年以下劳役等处罚。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量刑幅度最高约15年,因此,对于醉驾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达不到应有的惩戒效果。因此,要修改“交通肇事罪”,补充“导致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醉酒驾车行为,可参考其他法条处理”,由此引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法规。
刑罚不能解决问题
交通肇事,已经成为一个公共问题,并不是刑罚可以独自解决的。其最终解决有赖于公平的社会制度、透明的执法程序,以及和谐的社会环境。执法透明公开只是开头,但只有公开才能有公平。
关键在于执法一视同仁
酒驾频发,一方面是心存侥幸,另一方面就是有些地方查得不严。“酒后驾车”是一种顽疾,也比较普遍,公安部门要使所有驾驶员“谈酒色变”并不容易。因此,关键还在于相关措施在执行时能否做到常态,交警执法能否做到一视同仁。(李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