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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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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
“领证”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报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是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安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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