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期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出资人的限制和对贷款人条件的限制,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覆盖城市人群,为城市中等收入以上群体服务。农村不在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服务范围之内,不光无法惠及农民,甚至连在城市中的打工者都没有照顾到。
在现实中,农村市场总是被遗忘的角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显然又把农村消费市场“闪”到了一边,这明显和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民生实际不合拍。一是和国家现行政策不合拍。从国家的现行政策上来讲,目前国家正力图通过消费来拉动内需,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也是这个目的,但问题是政策的制定者总是把目光盯在城市,认为城市才是消费的重头,农村消费市场则不在视线覆盖范围之内。而目前,国家已经把目光瞄准了农村市场,为了刺激农村消费,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正在进行的“汽车下乡”、“家电下乡”、“大型农机具下乡”等活动,国家采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刺激农村消费,但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来看,贵重物品的消费如“汽车下乡”情况似乎并不太乐观,农民有买车意愿但缺资金,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消费信贷支持。把农村市场“闪”到一边,显然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错位。二是究竟谁最需要消费信贷。要想拉动内需,单单依靠只占1/4人口的城市显然是不能的,农村虽然消费能力弱,但市场大,如果有相应的政策,总体消费水平应该不弱于城市。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字表明,4月份,农村消费高出城市3个百分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再有,《试点办法》中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是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从其业务上看笔者不认为此举符合城市实情,现在的城市消费者消费内容已经远远不是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了,他们可能需要的是更高一级的消费。而对于农村市场来说,情况就明显不一样,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落后,家用电器还没有完全进入每一个寻常百姓家,电子产品更是珍稀物品。因此,从现实来说,试点办法的部分消费对象应该对农村市场似乎更为合适。
消费金融公司要想真正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就不能“闪”了农村市场。最可行的办法是,把农村消费市场纳入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让消费金融公司下乡,在操作上,可分两大块来做,一块是经营城市业务,另一块是降低准入门槛,让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主要经营农村市场,形成经营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两不误,齐头并进的局面。国家应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如加大消费品财政补贴力度等,让农村消费市场经营者也能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