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落实国务院43次常务会议精神,历时9个多月、综合各界意见、经过多次修改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出台。
时隔11年,与1998年的39号文件遥相呼应,这次改革的到来似乎显得漫长。而这11年间,中国化肥流通风起云涌,沧桑巨变。
改革早已千呼万唤,为什么选在这个时刻?“31号文件”之所以酝酿如此长的时间,足以证明“化肥”这一涉农的特殊商品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这场“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乃至中国化肥产业带来的强烈影响,同时,化肥产业自身结构瓶颈以及化肥流通“现实与政策”的冲突矛盾长期沉积,都需要一个政策出口。在化肥行业遭遇罕见严冬的时刻,新政出台,无疑为行业发展送来一场及时的春风。
中国将出现更多农资人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31号文件”明确对化肥经营取消限制,全面放开,无疑是在“39号文件”基础上的巨大进步。虽然在11年的化肥流通变革进程中,已经有许多新面孔进入农资行业,但毕竟还没有那么“名正言顺”,新政的明示,将给这些人以及将要进军农资流通的人以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解下镣铐好舞蹈,放开手脚做农资,在彰显商业文明的改革政策下,中国将会出现更多农资人。
设“门槛”准入“有钱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新政策中对化肥经营者设立了经营资本“门槛”,这一资本准入制度似乎只适用于那些“有钱人”。但是,从现实来看,化肥作为一种本大利薄的商品,对于经营者自然提出资金上的要求,没有一定的本钱化肥生意做不起。不论是3万元的个体户还是3000万元的跨省企业,经营农资首先要做好资本准备,资本保障是化肥流通健康发展的源头。
从“挂靠”到“直接”
“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从过去在供销社与农业三站的“挂靠”经营到新政策中的两个“直接”经营,许多农资人不仅将因此减轻多年“管理费”的压力,减少办事程序,提高运转效率,更重要是从此将会获得“法人”身份,从而获得企业发展的更强动力。
一手放开,一手规范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越是放开的市场越需要行业规范,新政策重点制定了规范化肥流通的具体措施。近些年来,化肥市场的繁荣发展有目共睹,而市场中鱼龙混杂的乱象也很严重,在未来的化肥流通中,国家将坚持“一手抓放开,一手抓规范”的方针将更加清晰。
农资连锁将成大方向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农资连锁已经成为许多大企业农资网络建设的重要方式,新政策中,对农资连锁和集约化经营的突出强调将为未来农资企业发展指明大方向。农资连锁已经发展了许多年,也总结了很多行业经验,但是就行业的实际情况来说,还有很长的完善之路需要走下去。发展农资连锁,将为流通企业掌控资源、夯实网络提供宝贵的机遇。
公平竞争拒绝“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许多农资企业尤其是跨省域经营的农资企业经常遇到来自地方的阻力,为此一些企业遭受打击、蒙受损失,这成为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很不和谐的“怪现象”。“31号文件”明确提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坚决”一词语气之重可以看出,政府将在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上面不会手软。地方保护只能保护起一个垄断的脱离市场实际的农资圈,并不能真正保护农业的需要和广大农民的需要,公平竞争拒绝“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式”监管如何落实 “31号文件”中用很大篇幅表述“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农业、质检、工商、价格、海关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协同作战,全力维护市场秩序。这样的市场监管可以说是周到完备,重拳出击,而在近年来农资市场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农资经销商不堪“多头管理”重压的态势之下,如何整肃“农资监管”自身的地方黑幕,成为农资人关注的焦点,谁来监管“监管者”,已经不容忽视。 (业内人士对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的看法详见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