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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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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肥料登记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副秘书长 孟洪宇

  从加强肥料管理,加强各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效益,保护农民利益,促进肥料行业和农业生产共同发展出发,我们认为应对现行的肥料登记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摈弃不利于肥料行业发展的规定。为此,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对肥料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目前对肥料的管理是要求对氮肥、钾肥、磷肥和复混肥料都进行登记管理。肥料登记管理主要是监控肥料的安全性和肥效,我们认为,目前在肥料行业已经有了强制性的标准,对于肥料产品的肥效和安全性保障,完全可以通过标准来实行。特别是已经有产品国家标准并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多年的肥料,包括进口和国产的氮、磷、钾肥料和复混肥料,完全没有必要再进行登记。而且,从过去肥料登记办法实施来看,登记手续繁琐,收费环节多,每个肥料都要收取登记费、检测费等数千元不等的费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只对新型肥料进行登记管理,常规肥料免予登记。同时,农业部门应该对现在出现的一些新型肥料多投入精力,为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在肥料实际管理工作中,一直是质检、工商、发改委、公安、财政、农业、环保、供销社等多个部门协调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我们认为应该延续这一宝贵经验。让县级以上的区域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开展肥料管理工作。但是在管理过程中,也要注重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联合开展肥料监管运行机制,减少监管的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情况,提高监管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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