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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五(1996年-2003年)
独立发展:改革航船乘风破浪

□ 本报记者 孙思磊

  2001年11月28日,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成立,成为全国首批成立的农商行之一。

  这是一段包含着合作制价值回归、管理体制创新、产权模式探索“三重意义”的改革发展时期。从1996年开始的这轮改革,其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这是一段农村信用社价值核心由“官办”银行向“民办”合作金融组织回归的历程。

 

  站在今天的历史台阶上,回顾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这段历史,与农行顺利脱钩无疑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迈出的最为关键的一步,它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征程上的一次历史性突破,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我国合作金融新体制提供了前提。

  重塑合作制

  1997年,对于重新踏上合作制发展正轨、开始自己新的改革发展道路的农村信用社而言,是富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1997年2月,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自“行社脱钩”以后农村信用社系统召开的第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为下一步如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指明了方向,初步勾画出了建立我国合作金融新体制的主体框架。此次会议确定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规范信用社,完善县联社组建自律组织,加强金融监管,初步建立起我国合作金融新的管理体制;加强信用社管理,强化自我约束,防范经营风险,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开创信用合作工作的新局面。

  规范合作制、加强自主管理、组建自律组织、创新金融监管等一系列新的概念成为改革中新的关键词,一场围绕这些改革关键词而展开的新的改革运动由此拉开了帷幕。 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对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主要内容、政策以及实施步骤作了具体安排,标志着以合作制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程正式启动。紧接着,1997年4月,全国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第一期培训班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实际上是落实上述意见精神、按合作制原则全面开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一次广泛的教育活动和动员大会,拉开了全国范围内规范农信社、推动农信社改革与发展的序幕。

  在推动以合作制规范信用社改革进程的同时,199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监管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加强对农信社改革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农信社的风险。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全面承担起了对农信社改革的领导、监管职责。8月,全国第一次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了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任务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办法,这宣告了人民银行从此承担起了引导和监督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使命。

  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社管理规定》。11月,又颁布了《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章程(范本)》。这是一系列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法规性文件,它们为加强对农信社以及县级联社的监管管理,为规范其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标志着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正式走上了按合作制原则规范、改革和发展的轨道。

  50年的风风雨雨,曲折艰难的发展历程。按合作制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农信社,不仅是管理体制上的一场革命,也是一场在思想观念、经营方式上的重大变革。

  省级自律体制初建

  在按合作制原则加快推进农信社规范工作的同时,另一项对农信社改革影响深远的工作——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自律管理组织也在悄然酝酿之中。

  随着改革的推进,人民银行越发意识到农村信用社改革规模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单靠人民银行的监管力量很难全面覆盖整个农村信用社体系的改革,因此组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被提上了日程。1999年4月,中国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宣告成立,其使命是指导各省因地制宜地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这标着农村信用社在系统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工作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9年4月28日,全国首家信用合作协会——黑龙江信用合作协会在哈尔滨率先成立。黑龙江信用合作协会的成立,为其他地区加快组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建立农信社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对于全国农村信用社逐步建立以农信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为基础,以县级联社、省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新型合作金融管理体制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至同年11月末,全国首批五省(黑龙江、陕西、四川、浙江、福建)省级信用合作自律管理组织试点工作全部完成,试点省份的农信社行业管理职能也逐步移交给了行业协会,人民银行由此顺利地实现了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分离。至此,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上了自主管理的道路。

  在上述五省完成通过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管理探索之后,1999年12月18日,全国首家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正式创立,标志着对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的探索进一步深化、升级。

  新产权模式探索启程

  随着改革成效的不断显现,全国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实力也不断增强,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服务“三农”的基础上将农村信用社做大做强,成为改革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而与此同时,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改革的探索和呼声也开始日益高涨。

  2000年4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到江苏省视察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并召开专题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了各方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座谈会初步明确了在江苏省进行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探索的态度。2000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江苏省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一场全面清产核资、建立统一法人体制的改革运动在江苏掀起高潮。统一法人后,江苏省原有的1746个农信社合并为82个独立的县级法人。这种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体制,解决了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社会信用较低的问题,同时,在改革支农服务、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显现出了良好的成效。

  2001年末,全国首批农村商业银行在江苏张家港、常熟、江阴相继成立,这标着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有了重大突破。首批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创新的又一次大胆尝试。新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基础上,通过股份制改造,由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等自愿入股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在股权募集、法人治理结构上充分体现了股权分散、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各自承担风险的原则,这是对原有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模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农村商业银行产权模式和经营机制的尝试,也使得我国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逐渐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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