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民合作经济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从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做了五个方面的最新概括:一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统分结合”中的“统”具有导向作用。二是对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具有引领作用。三是对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基础作用。四是对创新农村党建新载体的作用。五是协同其他组织共同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功能。这些作用主要集中在其发展经济的功能方面。结合国内外研究最新成果与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发展实践,本文对农民合作经济的非经济功能作用做自己的思考和探究。
一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政治作用。合作经济承认自有资产和入社资产的私有权、入股分红权,允许社员家庭分散经营,在约定的经营内容上共同经营,入社自由、退社自由,发展不受社区限制,社员凭借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量获得利润返还,并按股分红。一方面,这种组织形式非常适合目前农村家庭承包、分散居住的现实,既考虑了适合的自主抉择,也充分发挥了合作效率和力量,重构了农户利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这种经济组织不会蜕变为改革前的社队组织那种低效率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畸变为利益垄断性的农业寡头集团,它有助于规范农户市场行为的制度保证,分配上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现有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下的一种有效组织制度。
这些作用就是中央指出的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统分结合”中的“统”具有导向作用。这个作用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创新农村党建新载体的作用集中起来讲就是具有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作用。
二
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改变我国农民“袋装的马铃薯”的低组织化现状。十亿农民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经济组织是一个让人尴尬的现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农民自己的组织,它把社员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甚至是非盈利性的,“按照合作制理论,合作社不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合作社谋求社员产出价格最大化和投入价格最小化。”其通过许多农户横向联合,不仅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地位、取得规模效益、扩大农业盈利空间、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现代化转变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在争取和保护农民的平等权、人身权、结社权、参政权、结社权、土地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
农民合作经济具有促进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功能。我们知道,只有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真正的公平或有效率的价格,及市场出清。然而,由于经济规模、空间尺度、信息不充分等原因限制,大量的买方和卖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分离的,垄断或市场支配力不平衡在农业中是常见的。不幸的是,这种不平衡往往是相对于卖方(或买方)的农户而言的买方(或卖方)优势或垄断,而且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腐性使得这种买方(或卖方)优势或垄断变得势不可挡。在这种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下,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无疑会起到通过农民的自发联合形成的集体力量实现自救的作用,减少市场失效到来的社会不公平等问题。
四
农民合作实践对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培育农村信任文化有着积极作用。斯文·奥勒伯根(Svein Ole Borgen)以现代大规模合作社为例发现了认同和信任对于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由于合作社和社员在关于接近市场信息和消费者行为等方面是不对称的,表现为合作社的管理者和最高管理者比普通的社员拥有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拥有的不对称对合作社的管理势必带来负面影响,这时候社员(大量的小委托人)对于合作社(代理人)的意图、能力和友善的信任是合作社顺利运行的关键,社员对集体组织的认同感越强,他们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友善信任也越多。事实上,社会认同感和信任文化的培育仅仅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人们切身体会和感受到其带来的实际好处才能在人们心目中扎根发芽。
五
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群体的农户参与公共事务的组织载体。由于合作社是“以农民的劳动联合为主,虽有资本联合的成分,但从属于劳动联合”,一般来说,合作社的成员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服务对象(劳动者),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直接结合, 这些性质决定了合作社进入门槛低,能够接纳广大低收入群体的农民作为其成员,这就决定了它在消除贫困、救济穷人、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国际国际社会的反贫困实践与经验看它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一是借助于合作社,穷人可以向政府争取权利,使政府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等资源而获得较多的发展资源;二是借助于合作社,穷人增强了与各种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力量,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三是借助于合作社,穷人形成了压力集团,促使社会耐心地倾听穷人的要求,让这个社会来关注穷人。因此,“合作社是小人物在大世界中的机会,是救助穷人的‘诺亚方舟’”。
六
合作社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无论是在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或者西方国家开展的合作实践那里,还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中,合作社都与追求社会和谐与人类进步联系在一起。合作社赖以建立的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的价值观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原则,合作文化所包含的彰显人类所崇尚的“真、善、美”原则的行为理念和开放、信任的行为规范,体现出的相互信任、崇尚公正、反对欺诈和很高的透明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本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不夸张地说,“合作社文化是人类文明的宝典之一”、“合作社则是唤起人类觉醒的大学校,合作社以其公平、公正、公开的优秀文化滋润了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滋润了全世界一半以上的家庭。通过合作运动,许许多多的人接受了信奉诚信、勇担责任和关爱他人等伦理价值的熏陶和锻炼,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