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不可避免的一个词。但是有一些问题同样不可避免:为什么行政罚款后仍然有事故发生,为什么检查监督后事故隐患仍然没有排除,而行政执法又应该基于哪些法律和原则?正是因为某些地方、某些部门没有弄清楚这些问题,也就造就了“安全之殇”。今天,我们先来探讨下有关行政罚款的问题——
其实,各地对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不可谓不严。为保证地铁施工安全,今年1月份陕西西安市地铁办与参加西安地铁建设的21家施工单位、12家监理单位、21家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协议。21家施工单位每家缴纳30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并立下安全生产“军令状”。按照责任书规定,地铁办承诺:承建合同期内,将对其缴纳的30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予以统一管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如数返还施工单位,同时还将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西安市地铁办言明,这是将奖罚幅度提高3-4倍,实行“重奖重罚”的策略。然而,5月和8月,西安地铁先后发生了两起安全责任事故,以重奖重罚来遏制安全事故成了镜花水月。
2002年7月4日凌晨两点多,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富强煤矿发生瓦斯爆炸,39人遇难。其实,事发后回头去看,发现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
早在3月24日,吉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去该矿检查时,就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该矿立即停止一切井下作业,解决隐患;4月25日,由于煤矿并未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吉林省煤监局对富强煤矿实施1000元行政处罚;7月3日,也就是出事的前一天,安监人员去检查,并且再次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强制该矿当时已经下井的32名矿工撤出。但是,当天晚上12时左右,矿工们又下井了,两个多小时以后,就发生了事故。前一天刚被罚款,第二天就发生安全事故,看来对那些黑心煤矿而言,罚款对他们来说已经无关痛痒,他们已经被罚“疲”了。
多次罚款依然挡不住事故的降临,而这样的煤矿又何止富强一家?2007年11月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难共造成35矿工死亡。就在一年前,2006年10月24日,该矿也发生过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然而,矿上仅仅对矿长、原煤矿总工程师各处以500元罚款,对生产副矿长处以200元罚款,并没有将安全管理升级。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甚至出现屡罚屡犯,这样的事例只能说明,罚款对于无视安全生产的某些企业而言,根本就是无用功。
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被广泛的运用,当然在安全执法中也不例外。然而,罚款这种被许多执法者奉为“神明”的手段其有效性还有待检验。倘若罚款成了惟一的手段,那危害如何,后果如何,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