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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是与非


  罚款不是目的,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最终目标。但当我们探寻“安全之殇”时,却感到这一行政手段似乎已无力完成“治病救人”的初衷。“死几个人,停几天产,赔几个钱,交几个罚款,风头过去继续违法违章作业”的现象不能杜绝,值得我们对“罚款治患”为何无效进行深入探讨。

  罚款不是额度的问题

  2007年6月,诸多媒体刊出“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款500万”的头条文章,内容来自于6月1日正式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各种违规情况,界定了相关的罚款数额。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说,额度的提高未能让之前对“罚款在老板看来是九牛一毛”的质疑得到平息,也未能让以矿难为首的诸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罚款不是执行的问题

  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7年,山西煤炭业罚款的金额从几百万元大幅增长到8千余万元,并且罚款的收缴率保持97%以上的较高水平,在这两组罚款统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煤矿安全执法力度在加强、执法权威在提高、执法的主体地位逐步得到认可的同时,该省却并未走出安全困境,震惊全国的恶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

  无力疑因分配的问题

  于2007年7月12日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是对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其中一条原则是:事故随级别升高,而逐级归属于级别更高的监管部门处理。按理说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但在现实中有些“杂音”:安全管理的大量工作都在基层,基层却得不到罚款的“回报”。用经济效益来迫使生产单位重视安全,进入安全序列的罚款制度,没能让基层安全监督人员的主动性入轨,无动力付出更多。

  也许就是罚款的问题

  不可否认,同一地点出现同类事故、同类事故出现同类原因的情况是存在的,面对日渐频繁的安全、生产、质量罚款,不能不让人要问,一而再、再而三地“违章”屡禁不止,被罚了就要再赚回来的“报复性”重复事故有之;被罚了就是事故隐患已消除的“报销性”重复事故有之;被罚了就是事故责任已勾销的“抵消性”重复事故有之。可以看出,罚款成了某些地方事故再发生的理由。此外,从上到下,从行政到媒体对罚款的渲染,在罚声一片中,“预防为主”的安全原则,在潜移默化中便变成了“事后追究”,出现了本末倒置。

  困境就是思路的问题

  罚款对于行政执法来说,也许是不可或缺的,但如果以罚款来维系安全生产,以检查作为防护手段,那么我们就会沉迷在行使权利的模式化和“经验主义”中,就会偏离于建立所谓有效的运转机制的“本本主义”中,就会忘记“以人为本”这个安全生产的最根本出发点,一味以严管重罚来代替执法,不讲求科学发展,不讲求从实际出发,不讲求脚踏实地,不讲求方式方法,是不能改变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的。 (尤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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