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全力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但如何完善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却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索。为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特有作用,笔者对完善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思考与建议。
(一) 让广大农民认识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原则和发展方向。
现在,还有一些人不能正确理解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不会办社。也有人不懂专业合作社与五十年代合作社及公社化集体体制的不同,不敢办合作社。现在要弘扬合作理念,普及合作文化,让更多的人懂得现在的专业合作社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户为主体,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享受平等权利,承担相应风险,遵守章程、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成为一头连接成员,一头连接市场,实行产、供、加、销一条龙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入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数量和附加值、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所在。
(二) 建立并完善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
一个完善的合作社章程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性质、原则、宗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置和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财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项用章程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生产资料采购办法、信息技术服务规则,以及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等管理办法。章程和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的社长(理事长),理事会其他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一般不设专职。社长(理事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可确定一个较低线的固定基数,其余更多的报酬应与产品的销售和专业合作社的效益挂钩浮动。这样既可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又可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办好,选好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是关键。要把有经济头脑、责任心强,懂技术,会经营,有管理水平,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的能人选为社长(理事长),并选配好其他管理人员,真正创办好、管理好、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运行规章制度,实行“四统一分一公开”(即生产资料统一采购、生产及管理统一安排、技术统一培训、产品统一销售、分户结算、财务公开)的经营体制,为入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生产所需的种子、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均由入社成员提出计划,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及管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安排,种植业实行分户生产、管理和集中生产、管理相结合,养殖业实行分户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产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统一销售,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的重要环节;产品销售收入或分红收入实行分户结算;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及经营状况。
产品实行集中统一销售,入社成员不得直接向外销售产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签订产品代销合同,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统一外销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产品只能按销售额减去销售过程发生的直接费用,提取规定的风险金和管理费,不得增加其他费用;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产品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一定的商品代购手续费。入社成员直接向外销售产品,就违反了章程,按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应受到相应的处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直接向成员购买产品,就违反了合同约定,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产品实行集中统一销售,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产品的规模优势,降低产品销售费用,提高产品销售的谈判地位和规模效益;可以防止产品畅销时候大家都来抢购,产品滞销的时候大家都撒手不管,从而磋挫伤成员的生产积极性,最后吃亏的还是入社成员。
产品实行集中统一销售,可以解除入社成员的后顾之忧。目前,农民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务,愁的是销售。集中统一销售产品可以让入社成员集中精力去搞生产,不再分散精力去考虑产品的销售问题。
(五)合作社的领导应当全力搞好经营,对内不盈利,对外则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社员谋利益。要把捕捉市场信息,把握市场行情,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中心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捕捉和掌握大量准确的市场信息,选好产业和项目;推行订单农业和网上销售,指导生产,提高品质,扩大销售;努力开辟外地市场实行产品直销,实现最好的销售价值;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的需求,逐步形成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一体化,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六)兴办合作社不可操之过急,片面追求数量,要先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可选择一些现有基础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改革试点,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积极鼓励和引导业主或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使业主或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体制机制、内部管理,以及农民的思想接受程度,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完善和提高。因此,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作者系四川省富顺县供销合作社原主任,现任县城乡统筹发展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