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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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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如何起到警示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企业的安全管理者几乎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事故责任人难以确定,有关责任人互相推诿,职工对处罚不服,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这些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事故追究制度不完善有关系,而这次广西政府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是针对这些情况颁布的。早在2007年4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由于《条例》范围广泛,涉及部门众多,某些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于是广西政府经过一年多的酝酿,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充分运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遏制和减少事故,解决执行操作难的系列问题,避免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扯皮推诿现象。广西政府的初衷也反映了很多企业安全管理者的心声。

  要避免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后的处理非常重要,如果只是象征性地简单处罚警告而不追究深层原因,根本不能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那么作为企业,在事故追究方面应该做哪些具体规定呢?欢迎读者来信与我们讨论。

  (我们的投稿信箱是safetynews@126.com,期待您的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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