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公布,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安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办法同时规定,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当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此外,安检机构在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