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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即将实施

张 薇

  据悉,为适应全国煤矿防治水需要,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历时一年多,组织起草《煤矿防治水规定》,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多方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审定批准,即将实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 共十章。

  第一章总则、十条。特别强调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煤矿要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九条。强调重视矿井基础资料和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二十条。强调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只建立雨量观测站。注意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湿度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四十七条。强调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查。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十四条。强调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六章水体下采煤、七条。强调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进行水体下采掘活动时,应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

  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六条。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十五条。特别强调煤矿必须根据矿井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必须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要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煤矿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必须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煤矿必须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并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且要让全体职工都能熟悉,以备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煤矿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煤矿要主动联系各级抢险救灾机构,了解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制定抢救方案,争取社会救援。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要依照规定和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十三条。强调加大处罚力度,保证规定的实施,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如违反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违反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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