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基层信用社的担保贷款出现了新问题。在调查中发现一部分基层社,在进行担保贷款时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流于形式,导致贷款担保行为虚化,忽视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的严格审查。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从2005年1月1日起,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和抵债。如果借款人违约,按《规定》信用社不能拍卖处置贷款人用于抵押的生活用房,贷款风险自然加大。
实践中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债权实现:
强化培训,严格操作。一是组织信贷员进行全面深入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娴熟掌握《担保法》,为依法管贷创造前提条件。二是信贷管理部门要经常对所有营业网点的担保贷款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该重新办理手续的,要重新办理手续,确保贷款的法律效力。三是对新发放的担保贷款,坚决按照《担保法》要求办理,正确选择合法有效、且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确保抵押物品的真实有效,并大力推行存单、有价证券质押业务。
责权结合,确保实效。贷款管理好坏,直接影响着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发展。为此,信用社需建立行之有效的贷款管理制度和信贷员岗位责任制,把信贷员的个人利益与贷款风险挂钩,确保贷款效益。联社要制订《信贷员等级管理考核办法》,《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等文件,实行信贷员负责制,明确责任,确定专人专管,贷款实行包放包清收。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律只发给基本生活费,直到收清为止。对担保贷款要逐笔清理造册,分清责任,明确催收责任人。并进一步完善信贷员等级管理,实行绩效挂钩,多劳多得,打破收入上的平均主义,激发工作热情。进而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重发放,轻管理,重收入,轻质量”的陋习。
加大监督,规范行为。稽核部门应把提高贷款资产质量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首先。要经常深入基层营业网点,积极开展贷款稽核检查,要切实做到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监督。对不能按照担保抵押操作程序要求办理的信贷业务,发现一笔,查处一笔,决不姑息。其次,要强化监督意识,对信贷部门每一笔担保抵押贷款发放必须严格审查,除审查贷款“三查”制度外,还应认真审查保证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杜绝因担保能力不及却发放贷款。这样才能真正地将担保抵押贷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确保农信社的信贷资产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