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9年12月6日,首届中国城乡合作经济发展论坛暨合作社专家沙龙第六届论坛在京召开,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到会并作专题发言,对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分别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三农制度创新的新格局
原音回放:“推进农村的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总结过去三十年的经验,关键是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势而为”
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涉及农村制度建设方面,有两个重大理论判断:第一,明确提出中国的农业经营方式要实现两个转变;第二,明确提出把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
从总体上看,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是如何构建新型的工农关系、城乡关系,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是农业的经营方式如何进一步创新,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如何进一步提高。
推进农村的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总结过去三十年的经验,关键是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势而为。这三十年来,我国农村很多重大的制度突破都体现了这一点: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废除统购统销制度,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化的农业体制;改革单一的农业结构,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结构,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既可以大量地就近向乡镇企业转移,又可以离土离乡向城镇转移;改变了原来自给自足的政策导向,已经转变为利用国内外两种市场和两种资源。这些方面的重大变化,塑造了今天农业农村发展的新格局。
家庭经营基础上的两个转变
原音回放之一:“小农场还是很有活力的”
展望未来,中国农业在制度建设上,亟需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往前走?
第一点,进一步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纵观各国农业经营制度,往往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农业家庭经营是最重要的方式。无论是未来的20年、30年还是50年,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将始终是我国农业基本的经营制度,这一点不会改变。还有一点也是很难改变的,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农业这种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格局也难以改变。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不会是农业资本家和农业产业工人,而是广大的小农场主。这一点不是由我们自己的主观意愿决定的,也不是当前中国所处阶段所决定的,而是国情使然。举个事例,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农业政策的主题,就已经是扩大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但他们花费了40多年的时间才将农场的经营规模从平均1.2公顷提高到1.7公顷,所以说,小农格局还是整个东亚地区各国基本国情和农情决定的。
同时,还应看到,小农场还是很有活力的。入世以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小农场有着自己的活力,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土地制度上,要给土地流转降降温。这两年相关呼声过高。其中,涉及流转的一些问题不一定是真问题,更不是农民关心的真问题。中国在现阶段对大规模的土地兼并,还要持谨慎的态度,防止诱发社会问题。搞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主体不是农户不是农民而是大的企业家,是不行的。比如在南非,80%的农民没有地,30%的农民吃国家救助,这不是我们想要的农业。将农民土地承包权落到实处,才是今后的重点。
原音回放之二:“在统的层面,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第二点,农业经营方式的“两个转变”是十七届三中全会重大的理论贡献。将两个转变简单表述,就是家庭经营要向提高集约化水平转变,统一经营和服务要向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转变。十七届三中全会有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就是赋予了统一经营和服务更加符合实际的全新内涵。过去我们一讲“统分结合”,大部分情况下指的都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发展商品经济,生产要素的组合早已突破了集体与社区的界限,所以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统一经营和服务体系,并将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经纪人等具体要素一一囊括。
在统的层面,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过去发展龙头企业热情高,办法多,但是对于合作社的热情和办法,与前者尚有差距。所以现在合作社的发展还比较曲折,合作社还没有形成一个大的气候。
对当前几种观点的批驳
原音回放之一:“中国的农业龙头企业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不是强了,而是弱了”
我要强调一个看法,中国农业中的龙头企业发展,与国际上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少有跨国经营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中国的农业龙头企业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不是强了,而是弱了。今后还要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
原音回放之二:“不能用抽象的概念来框定合作社的实践”
第二个观点,对于合作社的发展不能理想化。不能用抽象的理论指导合作社发展,更不能用抽象的概念来框定合作社的实践。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没有按照固定模式发展的,没有按照教科书上定义发展的。合作社就是农民的公司,将农民联合起来做买卖。作为一种市场的组织体,它必须追求盈利,否则对于农民没有吸引力。推进多元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在发展的初期,不规范是很正常的。合作社有初级形态的、有高级形态的,有紧密的、有松散的,有大的有小的,有强的有弱的。现阶段,不可能都按照合作社法要求的规范加以组织、管理,也不可能按照教科书上的定义加以组建、发展。
原音回放之三:“虚假合作社泛滥的言论,是言过其辞的”
有的专家做了调查,形成了一个很有冲击力的观点:中国的多数合作社是假的。进而提出中国的合作社有泡沫,虚假合作社正在泛滥。其实,合作社有规范和不规范之分。只要它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注册,就没有真假之分。哪怕组建起来,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只要手续依法办理,仍然无法认定其属于假冒合作社,除非其成立手续全部作假。
虚假合作社泛滥的言论,是言过其辞的。说合作社存在“泡沫”,也无法令人信服。经过注册的合作社倒闭、解体都不可怕,要知道,合作社也不是发展多了,而是发展少了。紧密型合作社也好,松散型合作社也好,只要它能让农民受益,就应该满腔热情地扶持它。
还有言论认为,当前应该暂停扶持合作社,对合作社进行鉴别,区别真伪合作社,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然后再谈论发展和扶持合作社。这种观点是脱离实际的。不要把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对立起来,两者可以共生和共赢,大多数的龙头企业,比之政府,更为渴望合作社给其做助手。很多合作社是依托龙头企业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搞加工,将自身发展为龙头企业,是未来合作社的发展之路。(本报记者曹杰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