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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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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在优势

□ 周正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两年多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在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但共同引导、积极帮扶形成发展合力还存有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还水平不高。供销社是农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由其主导农民专业合作发展,有四大优势。 

  首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来看,当前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积极性不够,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松散、效益不高。不少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够,甚至存在“恐合症”、或用“假合作社”套取国家扶持政策。其中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扶持政策过于原则,未得到有效实施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运行机制不规范。不少专业合作社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或是乡镇为应付考核临时搭建,实际上由政府操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当成地方政府的“面子”工程,有的造成“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政府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遵照合作经济内在规律,才能长足发展。供销社是农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向农民传授合作理念和办社经验,并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责无旁贷。 

  其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来看,农业部门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较大,但农业部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行政主管部门。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市场主体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没有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而不是某个部门的职责;三是供销社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央的要求,供销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也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供销社以各种方式领办、引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服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供了良好氛围;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只是采取行政推动手段,帮助支持合作经济的发展,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法》精神所在,更是供销社能够发力的优势和重点。 

  再次,从供销社创新发展形势来看,总社按照中央的要求,提出“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和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战略,目标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为供销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夯实供销社的组织基础,筑好供销社的服务平台,进一步拉近与农民的联系,改善供销社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逐步增强服务能力。目前,全国供销系统正大力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造基层社,完善供销社的基层组织体系,发挥基层社贴近农民的优势,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带来的机遇,联合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并享受国家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完善发展途径,壮大经济实力;各级联合社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都可以在保持原有的主体机构不变的情况下,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在为农服务的同时,寻求新的发展途径,发挥自身资金、人才、区位等优势与农民和其他经营服务组织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业务范围,发挥农村商品流通的龙头企业作用。这些联合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是供销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从供销社流通优势来看,实践证明,农民需要的合作主要是流通环节的合作,即种什么好卖、怎么加工市场最畅销,以获取更大收益的问题,这是供销社流通企业的传统优势,供销社要着力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市场流通。它体现在产前、产中的合作与服务,为流通环节有效合作服务。目前,供销社科学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要选准一个产业。这个产业既要有市场发展潜力,又要有一定的生产基础和社会认知度,必须与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相衔接。二是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找准所有参与合作主体的利益联结点,只有保证了各方的利益,这种合作才能成功,发展才能长久。三是培植相应的龙头企业作支撑。龙头企业可以是流通型的,也可以是加工型的,应尽量延长产业链,建立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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