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7日,新疆自治区对33个连续三年(2007—2009)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66个获得2009年度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据悉,对获得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自治区厅(局)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自治区厅(局)和先进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和10万元。
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安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