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0年9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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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能否解决实际难题


  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艰难境遇,凸显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靠修订法律来解决?记者近日采访获悉,《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出台时间或将由原计划的今年8月推迟到年底。

  监管失控有法律原因

  对于当前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参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有些属于法律规定本身的问题,有些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前者突出表现为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存在的很多不合理规定。例如,职业病诊断要企业提供职业病的相关证明,民间称这种做法是要企业“自证其罪”。这种规定使相当多的职业病患者,特别是流动性大、无劳动关系证明的农民工得不到诊断。再次是法律责任缺失。对企业仅仅是事后处罚,而且处罚措施不够。职业病的具体预防措施及责任在法律中也不明确,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劳资关系背景下职业卫生的特点被忽略。此外,关于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性质定位、职能、权责义务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法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监管体制方面。2002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门是监管部门,但实际上卫生部门很难进入企业进行监管。2003年10月,中编办15号文件又将这一权力赋予了安监总局,致使法律规定和文件规定相冲突,而且从法律上看,劳动部门基本没有职责。多头管理,实际上是无人管理,造成《职业病防治法》实施8年来,职业病监管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急迫问题需优先修订

  据常凯介绍,由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较多,法律上一时做大的修订比较难,可能会先就当前比较急迫的几个现实问题进行修订。其中,一是由“开胸验肺”等事件暴露出的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修订,二是关于职业病监管体制的修订。 

  常凯认为,解决诊断、鉴定问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应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诊断、鉴定办法。提供相关的职业病病史,这应该是企业的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企业不提供的话,职工的自述也可作为诊断材料。此前,卫生部出台文件规定,“单位不提供证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来认定”,这点需在修改法律时予以明确。在具体诊断鉴定的程序上,可考虑将其分为医学诊断和法律认定。医学诊断可由法律认定任何具有医学诊断能力和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而职业病的法律认定,即职业病由哪个单位来承担责任,应当在现有的工伤鉴定委员会中成立专门的职业病鉴定分会来负责。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共同组成,这样可以克服原来诊断鉴定一体化的弊病。  理顺明确职业病监管体制也是法律修订的重点。要建立包括劳动部门(人保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一体化监管体制,特别是劳动部门不能缺位。因为《职业病防治法》就是劳动法律体系的构成,这一法律的制定实施,不能没有劳动部门的责任。加强监管的关键不仅在于罚款,应当保证监管部门确实能够进入企业进行专门的防治,防患于未然。若出现问题,法律必须明确企业责任;工会的作用应当发挥,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救济渠道要明确等。 

  “仅仅是个别条款的修订还不够。”常凯说,法律修订还应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定位及政府责任。《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仅是管理法,更重要的是权利法,是劳动者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的保障法。必须明确在职业病防治中政府、企业、员工三方的主体关系及权利、义务的界定。常凯认为,劳动者不光是受益者还是权利人,对于权利救济应该有更充分的规定;必须明确企业是义务人,而我国目前雇主的地位和责任并不清晰;政府不仅是管理人也是最终责任人,即在监管、防治、诊断鉴定、救济、社会服务等方面都负有责任,并要落实到具体的政府部门。

  法律不能被利益“绑架”

  记者采访获悉,《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工作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相关部门已组织多次调研,草案原计划今年8月出台,但因种种原因,出台时间可能会推迟到年底。 

  据专家透露,修订工作的焦点之一是监管体制的调整,目前有几种意见。一是确定一个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综合机构,其他涉及的部门配合执行;二是维持现有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双头执法的现状,但对二者权限职责作出明确划分;三是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把劳动、工会等其他部门吸收进来,从法律上明确各自职责。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铁民认为,法律修订既要考虑国情和眼前问题,也要兼顾长远发展。从世界各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演进看,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国外的经验表明,在经济快速发展期,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安全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安全卫生隐患突出的工作场所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因此,确定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体制和机构,是现阶段遏制职业病危害的必要措施。 

  “哪个政府部门管都行,但一定要避免国家法律成为一些部门利益的‘护身符’”。刘铁民说,有权就有责,如果法律明确了某个部门的执法权,那法律同样也应明确该部门的责任,“出了事就要追究责任”。

(孟庆普)

  (文章来源: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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