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9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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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要避免虚假执行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此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群众为之拍手叫好。可政策一出,对策也纷纷出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主要矿领导却稳坐办公室。设置矿长助理是究竟是安全管理需要,还是转嫁矿领导责任?这是不是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虚假执行?要如何避免?

  

  任何规定和制度的出台都需要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也需要找出法律依据。此外,管理中的现实依据也很重要。例如,这项制度在一些重点煤矿已经实施过几年,实施效果如何,是否真正合理、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拿出现实数据作为支撑。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彭宗超

  

  杜绝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充当领导带班下井,关键在于要杜绝“突击提拔”,在于制度的硬性约束。一是明确规定带班下井,必须按照职务高低安排值班,首先带头带班的必须是矿长,依序向下带班。二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值日表必须由安监部门根据下发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前煤矿领导成员安排,而不是煤矿自行安排带班值日,以突击提拔的挂名领导充当煤矿真正实权领导带班下井。三是带班下井领导请假必须向安监部门请假。四是不具备管理权的领导干部不得作为领导带班下井。

  ——何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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