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0月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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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误伤公民的民主热情

谢昱航

  据《法制日报》报道,杭州64名公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杭州喜得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之毅。申请被驳回。但杭州喜得宝公司却对罢免的发起人张建中提起诉讼,称罢免案虽被驳回,但由于此事已经产生影响,致使喜得宝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张建中应赔偿损失。

  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是否成立,罢免程序是否合法,有人大专门机构做出判断和裁定。可对罢免提请人进行诉讼,却显得有些不理智。

  罢免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自由行使这一权利。对于罢免理由,公民有自己的判断,而其判断是否和专门机构的判断一致,这一点,提出申请的公民无法保证。如果说,公民的罢免申请不被支持,公民就要为此承担相关责任,那罢免申请还怎么提出?难道说,我们的法律能要求公民提出罢免申请时,必须要保证他们的申请得到相关机构的支持吗?

  喜得宝公司称罢免申请使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这说法显然太随意。任何合法的专门机构对纠纷的裁定,本身就是一个明辨是非的过程。人大代表赵之毅是否有不符合人大代表身份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是某个公民个体说了算,就算有个人提出来,未必大家就相信,所以未必产生负面影响。而人大的裁定本身就告诉公众,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赵之毅有不称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还赵之毅清白。甚至还可以推断,罢免事件对赵之毅有正面影响,罢免申请引起众人关注,而人大的裁定又支持了赵之毅,这不是为赵作了正面宣传吗?如果说,喜得宝公司非要认定,公众就是相信张建中而不相信赵之毅,所以对赵之毅和整个公司有影响,那只能怪所有公众和社会环境,那样的话,就不该起诉张建中,而应起诉所有公众。

  由公民切实监督人大代表,是确保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根本途径。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和执行者,要做到这一点,根本的根本,是要人民决定人大代表的去留。这其中,既包括人民代表由人民选出,也包括人民能顺利地罢免不合适的代表。所以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中国民主建设,保证人大代表的素质,必须鼓励公民提出罢免申请,保持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然而,现实情况是,公民普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很淡薄。一些公民认为,现在人大代表选举是搞“形式主义”,做做样子,走走过场──不由我们选,我们又怎能罢免?还有公民认为,代表也没有真正起到利益代表和维护人的作用,找代表不能解决多少问题,因而谁当代表关系不大。选民对自己选举出的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不闻不问,形成了有委托无监督的局面。所以,由张建中发起的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一出,立即受广泛关注,毕竟,这在全国很少见。这种公民监督意识的缺乏,加上在我国制度设计中,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并没有放到很重要的位置,比如,每年一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把监督人大代表列入议程,所以,使监督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没有了监督,代表就失去了约束力,只有权力意识和荣誉感,没有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即使不履行职责,或是明显不称职,甚至有一定违法行为存在,也能任期到届满,形成事实上的“代表终身制”。

  所以,鼓励公民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保护他们的监督积极性,显得十分必要。对于鲜有的公民罢免申请行为,有关机构应当非常慎重,不但要热情接待,而且要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方便,特别是要提防对公民的罢免积极性进行打击扼杀,这其中包括对罢免申请中一些不当行为的容忍。毕竟,公民罢免人大代表的行为,还在初生阶段,还有待成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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