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的《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发生单位应先行垫付医药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
该办法对事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一一做了规范。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救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该办法也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若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而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要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件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