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国务院办公厅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一次性购买1万元及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实名登记,且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除了实名制以外,《意见》还指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对于商家而言,购物卡实名制的顾虑并不在于后台操作程序的繁琐,而是对于客户流失的担忧。“特别是一些大的集团企业等客户,而他们往往又是购物卡消费的大宗采购者”,一家商场人士说。据了解,商场购物卡单张面值5000元以上的占一定比例,而超市购物卡单张金额基本上以200元到500元居多,百货商场受冲击明显要高于超市。
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意见》规定,发卡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从发卡方来看,通过开具发票,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些卡都卖给了谁、卖出了多少,公开透明;从购卡方来看,通过开具发票可以限定其用途,有效避免一些企业通过以卡代钱的形式偷税漏税。从这两个方面,可以避免其成为行贿工具。《意见》同时还规定,“多用途预付费卡……发卡方不能挪用挤占;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预付卡有一个有效期,卡丢失了或者过了有效期就自动作废了。其中的金额有时候就被发卡方无偿占用了。
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将使预付卡行业进入严管时代。但也有人士认为,《意见》目前只是指导性的,预计在发卡机构监管、处罚等细则在相关部委未制定配套实施前恐难有明显的效果。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