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1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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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将追究校领导责任


  近日,南京市教育部门出台《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规范校园内机动车管理。规定明确,从今年9月1日起,机动车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者在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据悉,针对校园内机动车管理的新规定明确,车辆停放校内须取得学校发放的许可证,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同时,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者在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另悉,教育部门还明确,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稿件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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