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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透水事故 12人死亡 教训!!!
——贵州普定大坡煤矿“10·27”重大透水事故剖析

  2010年10月27日7时35分,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大坡煤矿61107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瞒报),透水量约3368m3,造成1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4.5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过程回放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6日11时30分,景(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组织召开27日零点班班前会,共安排48人入井作业。27日7时35分,61107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煤电钻钻眼,钻透前方老窑积水导致透水,透水量约3368m3。

  事故发生时,景已提前升井,611030采面的22名工人、2名抽水工及安全员已于7时10分升井。井下有夜班作业人员22人和早班前来接班的8名工人共计30人。其中:专用回风巷改造作业点在透水后未受到波及,该作业点4人安全升井;611070运输巷6名工人发现透水后立即同瓦检员及前来接班的6名工人外撤安全升井;61107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当班11名作业人员全部遇难,早班前来接班的2名工人1人遇难、1人重伤。

  (二)事故抢险救援过程

  27日7时50分,赵接当班安全员朱电话报告井下发生透水后,立即将情况告诉景。景立即安排赵组织管理人员及工人入井进行抢救。8时左右,救出一名受伤工人,景安排李送伤员到医院救治,并向董汇报发生事故,董让其先将井下情况了解清楚,并告知马上派景来处理。煤矿未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自行组织抢险救援。17时左右将12名遇难人员尸体全部找到后,为隐瞒事故将尸体分两处藏匿井下。

  17时许,煤矿工人向普定县公安局举报该煤矿发生事故,公安机关立即通知马场镇政府和马场派出所核实。马场镇政府经核实确认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县委、政府及盘江监察分局接事故报告后,立即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21时,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故指挥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21时30分,安顺市矿山救护队、盘江监察分局、普定县安监局等相关人员第一次入井进行侦查。在井底车场绕道两组风门之间的一矿车内发现用风筒布包裹着的6具尸体。

  28日凌晨5时39分,在一名矿工的带领下,搜救人员在井底车场消防器材硐室找到用风筒布包裹着的另外6具尸体。

  经矿山救护队对井下巷道进行全面搜寻、并经公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于28日9时30分确认此次事故造成12人遇难、1人重伤。至此,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书记、省长、主管副省长等都作出具体指示,加紧救援支持,妥善处理。贵州省安监局、煤监局领导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二、事故原因剖析

  事故直接原因

  大坡煤矿61107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前方存在老窑积水,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工人使用电煤钻钻眼时穿透老窑积水,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组织生产。(1)停产整顿期间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监管监察指令,停而不整,违法组织生产;(2)煤矿明知掘进工作面前方有老窑积水,在未消除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蛮干;(3)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5名矿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配置不足;(4)未认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对周边区域老窑积水情况调查不清,未建立防治水机构,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掘进作业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防治水工作不落实;(5)下山开采系统不全,未形成正规排水系统;(6)未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矿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7)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监测监控不能正常运行,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治水装备、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8)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将遇难人员尸体藏匿,刻意隐瞒;(9)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工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欠缺,不能辨识生产安全事故预兆。

  2.马场镇对煤矿安全监管不力。(1)10月份两次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法生产行为,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汇报;(2)安全检查不深入井下,未能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3)未严格落实驻矿员管理办法,未督促安监站工作人员和驻矿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普定县工业与经济贸易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1)煤炭产品准运管理混乱,致使该矿违法生产的煤炭产品获得准运销售票据外运销售;(2)对煤矿停产整顿审批方案不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内容、资金、整改期限、下井人数和整改作业范围等未进行明确,导致煤矿停而不整,以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3)检查发现该矿违法生产后,虽进行了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但对停产整顿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

  4.普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1)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简单以转发或会议进行贯彻。

  5.普定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1)未认真吸取远洋煤矿“5·13”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手段不硬、措施不力;(2)未建立安全生产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尤其对停产整顿煤矿,未能从火工品、准运、供电等各环节进行综合监控,导致煤矿有违法生产之机;(3)未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和验收标准,对煤矿停产整顿督促不力,煤矿停而不整或以停代整,存在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4)未制定煤矿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的监管制度,大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不足,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低,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5)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检查、督促不够,导致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作风飘浮。

  三、专家点评

  1.煤矿企业要增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

  2.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工作。

  3.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转让和交易的监管。

  (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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