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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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三公”是财政透明的里程碑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经财政部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支出合计94.7亿元。另外,决算报告还公布了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887.1亿元。(7月1日《京华时报》)

  无疑,中央公开“三公”支出具有非常大的进步意义。今年3月,国务院表示6月会将中央“三公”经费支出向社会公开。公开“三公”经费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亦是公共财政透明的里程碑,是公共财政走向透明公开的“新起点”。 

  能否毫无保留地将“三公”消费等行政成本公开,是衡量公共财政是否透明彻底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是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动力”,公共财政的公众性、公益性与公开性是预(决)算公开的“属性动力”,公众的期待与监督是预(决)算公开的“需求动力”。可以这样说,社会的“三力”正在督促“三公”消费的公开。

  “三公”消费的公开,不是最终目的。公开是手段,接受监督是目的;“三公”晒太阳是途径,“减肥健身”是目标。在致力于打造透明政府的大背景下,“三公”消费应该同时具备“公开、公正、公信”的新内涵。当公开“三公”的大幕拉开后,公开、公正、公信等就要成为“三公”的新属性。如果说公开只是见“阳光”,那么公平正义才是见“光辉”,唯如此,才能打造公信。“三公”消费是否合理?是否“必须的”?是否隐含奢侈浪费?是否“潜伏”着腐败?这些更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

  就公共财政而言,公开透明是“量变”,科学合理是“质变”。公众有知情权,更有监督权;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监督。“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三公”的公开就是“创造条件”,但公开后的监督制度建设更关键。制度层面上起码要有三个要素:其一,保障公民的质疑与质询权利;其二,接受质询单位的回馈机制;其三,“三公”经费预算的修订。做到了这三点,制度才能引领公众监督,并确保监督有效有力。

(安徽读者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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