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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抵押贷款法律风险

江西省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黄明海

  实行抵押贷款制度,是与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信贷资金“供给制”的重要形式。抵押贷款不仅增强了客户的信誉观念,提高了银企经济效益,而且对贷款客户的约束力较之信用贷款也大大增强了。因此,抵押贷款深受农信社和客户青睐。

  可是,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如果存在操作不规范、经办人不负责、执行三查制度不力等问题,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风险表现形式 

  合同填制不规范。部分信用社存在重视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及主从合同的相互衔接,忽视合同细节和关键问题的现象。

  抵押期间不一致。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有的借款人向登记部门同时提交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但登记部门以借款合同期限确定了抵押期间,使登记的抵押时效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不一致。

  评估不实。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信用社为了多营销贷款,无视《担保法》中的规定,有意让评估部门抬高抵押物价值,从而使贷款与抵押价值相当接近,甚至高出抵押物价值,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损失。

  抵押物灭失风险。《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借款人以自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申请贷款,贷后拆除房屋重新修建。拆除时,借款人承诺新房继续抵押,但新房长期不办证,农村信用社无法重新办理登记等,可能出现新的问题。

  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农信社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规范信贷操作。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业务操作中,应统一要求由信贷人员填写借款与担保合同,由借款人、担保人、财产共有人当面签字、签章或按手模。同时对合同要实行公证,以确保贷款资料规范、有效,使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实行跟踪服务。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对借款人办理贷款要给予详细指导,为借款人办理资产评估、抵押登记、公证提供跟踪服务,审查评估报告、他项权证、公证书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到与有关贷款资料衔接一致,确保债权、担保物权受到法律保护,避免贷款脱保。

  落实调查责任。应明确信贷人员调查职责,要求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掌握抵押物的市值,摸清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以第一还款来源确定贷款额度,对因调查不实造成贷款损失的,应予追究责任。

  加强贷后检查。农村信用社应高度重视贷后检查工作,督促信贷人员、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并定期开展交叉检查,一方面防止包庇问题,纵容违规操作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发现抵押无效、抵押物灭失等问题后,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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