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煤矿瓦斯事故同比明显下降,但是部分地区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5省(市)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5起、死亡104人,占全国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83.3%和86%。国家煤矿安监局经研究,决定自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组织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督查范围包括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5省(市),督查对象:5省(市)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高瓦斯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督查内容包括6个方面。
1.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有关部门是否明确了任务分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瓦斯防治措施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编制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是否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验证消除了突出危险性;是否严格按规定落实矿井揭露突出煤层专门设计、审批措施,严格突出煤层揭煤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等。
3.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有序退出情况。是否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对已批在建的同类型矿井项目,是否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对不具备防治瓦斯能力的小煤矿,是否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4.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是否落实停产整顿措施。
5.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及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是否按照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层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
6.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能得到及时维护、运转正常,瓦斯超限是否做到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是否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鉴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