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
中国自90年代以来就有禁止购物卡的规定。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000年《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5年6月央行曾发布过《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未能正式出台,包括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在内的新兴支付手段也都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据央行总行2009年4月17日发布的今年第7号公告,当时各地区央行分行都在摸底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况。
2011年4月,温家宝总理提出,要重点整治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但是至今,相关政策仍未出台。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 效果 /
在购物卡实施实名制后,部分曾以倒卖购物卡为主业的黄牛,又嗅到了新的“商机”:代购大面额的购物卡。黄牛自信满满:只要给足够的手续费,我们可以代买大面额购物卡,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查不到真正的买卡单位,而通过发票查到的可能性也不大。
另一方面“在没有新的细则出台的情况下,对违反实名制规定的,没有任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只要不违反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任何部门无权对发卡人进行任何行政处罚,而规模零售企业在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基本上都是依法经营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一位商场负责人说。加之实名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比如对于购物卡的监管,哪个部门起主导作用尚无相应规定。
/ 评论 / 实名制注定是浮云
每一个政策的颁布,都是在平衡了各色人利益之后而定;然而观看每一个政策的执行效果,结果似乎又是对政策制定者巨大的讽刺。
今年5月,购物卡实名制规定一出,当时商业连锁类股票下跌1.46%,情理之中。但市场或许过虑了,不铲除腐败的根基,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反腐,注定又是一场隔山打牛般的义演,一次堂·吉诃德式的挑战。
据统计,申万百货零售和连锁超市类53家上市公司,截至2010年底预收账款总额为346.5亿元人民币,是其短期借款的1.5倍,有趣的是,其中52家公司的长期借款整齐划一,都是零。发行购物卡已是商业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这种筹资方式不仅零成本,而且每年还有利息收入。
此外,上述公司预收账款总额占其总资产总额比例为13.5%,平均毛利率略低于20%,而它们的整体ROA(资产收益率)水平为5.2%。如果预收账款大幅下降,对它们当然影响巨大。但这种情形几乎不可能出现。
任何具备常识的中国人都能联想到,银行卡实名制并没有杜绝腐败官员的灰色收入进出银行,银行卡实行实名制以来查处的腐败官员,从来不缺来历不明的巨额存折和银行卡。
任何具备常识的投资者也都能联想到,银行卡实名制既然没有遏制腐败,当然也没有影响到银行业的存款增长和业绩。
可以说,购物卡在中国正是在重重禁令的伴随下不断壮大的,直接查禁都无济于事,更遑论这回还通过实名制间接承认了它的合法性。
且不说实名制的漏洞有多少,办卡实名,能保障消费实名吗?事实上,政府又犯了一个一叶障目的错误,本来购物卡这东西是体制性问题的衍生品,如若反腐,只在购物卡上做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一味纠葛,反倒舍本逐末。
存在即合理,如今,曾经三令五申禁止的购物卡在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都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电信、集邮、公交、购物、餐饮、娱乐、保健、洗浴、旅游、加油等,名称更是花样百出。
既然实行实名制,北京昭邑零商管理公司总经理刘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可以将1000元提升到1999元,对百货业的购物卡分析可知,1000元以下都是福利卡,主要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类或者奖励类之用。其特征是发卡数量大,消费周期短,没有监管意义。1000元~1999元一般是社交型礼品馈赠,由于金额小,很难和行贿挂钩。而对金额在1999元以上的卡应该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除实名制外,还需进行网上报备,甚至可通过置放RFID芯片的办法进行追踪(无源芯片卡单价不足3元/张)。由于1999元以上的卡的发行绝对数量不大,一方面没有加大企业负担,又可以有效地将其控制在监督范围之内。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国家应设立有监管的专门账户,对预付费卡进行管理,企业发行预付费卡应向有关部门报备,销售应存在专管账户中,防止因经营或业务原因随意挪用和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