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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的“前世今生”

周勇(上海商学院教授)

  零供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纷争,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早在2001年,上海连锁商业协会(现改为“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于9月18日发出了十点倡议,要求规范连锁公司采购行为以及收费标准。

  2002年9月19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同时上述两部门共同推荐了《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

  同年11月,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办的第四届连锁业大会上,会长郭戈平表示,进场费该不该收,是一个永恒的讨论话题,是一个没有结论的话题。而做出结论的惟一依据是消费者满意不满意。在这次大会上,代表供货商的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客户业务发展部副总监翟锋认为,工商关系的基本问题是要分清孰敌孰友,工商分属不同领域,应该是友非敌。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保鲜事业部总经理周振翔则表示超市的“压榨”促进了生产厂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笔者当时作为零售商代表力陈了零售商收取一定费用的合理性后,对论坛做了一个“结论”,那就是——要不要收费的问题无须讨论,怎么收费以及如何规范收费的问题应该继续讨论。

  2003年6月,上海炒货行业协会旗下12家会员单位联合行动,采取“暂停供货、暂停签约”的办法来抗衡家乐福收取进场费。但这一事件并没有改变零供关系的格局,也不可能改变。因为双方谁也离不开谁,相互依存。

  2004年8月,8家厨卫电器供货商组成“反苏联盟”,集体向苏宁电器福州店拒付没有事先告知就擅自摊派的促销费用,但最终并未如愿。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这表明政府从税法上确认了“进场费”的合法性。

  2004年5月,出现了普马(普尔斯马特超市)长沙分店抢货事件,即震惊全国的“普马事件”。

  从2003年的家乐福炒货事件,到2004年的“反苏联盟”,再到2005年普马事件,使得无数供应商血本无归,本来就紧张的工商关系更是雪上加霜。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6年10月期间,商务部网站上公布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对原稿内容作了一些改进,但是仍然显露出明显的单方面保护供应商利益,限制零售商利益的倾向。

  2006年3月,发送给企业的征求意见送审稿由原来的“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变成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同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从此,我国零供关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该《办法》出台以后使零售商的收费行为更规范、更透明,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从这一点来看,《办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供应商向零售商支付的各种费用并没有因为《办法》的出台而减少,不能收的项目加入到了能收的项目中,事实上总量有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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