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的速度加快。但是,从相关政策上看,农村信用社在挂牌为农村商业银行之后,将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进行管理,并不再享有面向农信社的优惠政策。对此,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廊坊办事处主任樊鸿武认为,为有力地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农村信用社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之后,其原来所享有的、那些专门面向合作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应当可以“继续适用”,或“一定时期内继续适用”。
从现实改革情况来看,改制成功的农村商业银行,自挂牌成立之日起,就不再享有面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然而,无论是叫“农村信用社”还是叫“农村商业银行”,无论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二者都是农村金融机构。
结合当前农信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樊鸿武分析指出,农村信用社在改制为农商行之后,虽然名字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市场定位并没有变,依然是立足“三农”、服务县域、服务中小微企业;其信贷结构并没有变,农业、农村、农民的信贷需求以及县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旧是其信贷结构的划分重心;其所承担的信贷风险,并没有因更名、改制而减少;农信社在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之后,其网点布设的地点、范围也没有变,对地方的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樊鸿武认为,从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农商行在农信社时期所享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就不应该全部取消。应当允许其继续享有,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其继续享有,比如3年或5年。或者,像引进外资企业一样,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减二免三”的方式。
此外,樊鸿武还建议,对待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当像其他改革一样,要充分考虑全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让改革因地制宜地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