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在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成绩不可低估,作用不可替代,功能不可缺失,成为涉农服务网点最多、覆盖面最广、业务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但其从诞生之初就是个矛盾体,一路走来更是充满了矛盾。从2011年开始,银监会计划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农信社股份制改造。随着农信社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新出现的问题也随之“浮现”,需要作深刻剖析和新的筹划。
农信社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
从外在的表象来看,当前农信社的名称各异,标识混乱。一方面是农信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后,省级管理机构称谓不一,VI各不相同;另一方面是新一轮改革在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的同时,并不排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县级农信社形成多种称谓,且大多农村商业银行更换了形象标识。这些称谓及标识,业界的人尚且难以辨别,对广大客户,特别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更是困惑重重,而一些政府机构、企业客户也对农信社的资质、实力存有疑虑,进而对农信社增存等业务发展形成不良影响。
从核心的企业性质来看,农信社从合作制改为股份制,是一次根本性的变革。但是股份制也并非“止于至善”。它的问题在于,一是股份制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追求效益最大化是根本目标,容易造成重商轻农、重赢利轻社会责任的现象;二是股份制强化股东的话语权、参与权以及对决策层的决定权,可能造成“外部人控制”问题;三是股份制在没有正确导向下,容易出现路径错误、发展“狂热”等问题。
从改革目标来看,改革后的农信社在商业性和政策性之间“徘徊”,信贷投向、资金营运、金融服务出现了“去农化”的现象。作为股份制企业,股东要求回报是合理的诉求,而支农强农又是改革的初衷和政策的要求。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这种制度安排的矛盾便会暴露无遗。
新时期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一是走中国特色农信社改革之路。农信社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关键的前提条件是能否确立一种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就是这样一种敢于纠正历史之惑,勇于解决现实之困的先进理论。对照科学发展观,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信社改革一定要尊重事实,从实际出发,唯实、务实,一定要实事求是,按照规律办事,应时、顺势。今后的改革关键在于我们敢不敢、会不会、能不能探索并创建一种中国特色的农信社改革模式。这种模式的“土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是全面满足三农金融需求,保障是多方合力,路径是“强身健体”,即先“强身”,促进农信社自身发展,后“健体”,完善农信社管理体制。
二是推动制定农信社管理的法律或法规。德国在1889年就为合作社立法,国民政府时期也曾制定过一部主要针对合作金融的《合作社法》。新中国农信社发展到今天,却一直没有一部自己的法律,值得反思。农信社立法,重点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农信社的市场定位问题;要明确农信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要将财税政策、适度监管等扶持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明确管理、监管等有关各方的职责;要规范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
三是规范股份制改造。入股对象应主要照顾两个群体,首先是农民,适当降低农民单户入股起点限制,扩大农户股金的总量,通过股权委托代理机制,维护农民权益。其次是农信社员工,将这部分股金的比例由目前20%的限制提升到30%,以体现对农信社员工过去贡献的考量和对未来的激励。同时,加强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的审核,特别是要严防关联企业入股。股权结构应按照农民、员工、各类经济组织4:3:3的结构设置,从根本上确保改制不改向。
四是建立符合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基于农信社普遍规模较小的考虑,建议将董事长与行长岗位合并,实现决策层与执行层的有机结合。同时,强化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建立监事会下设审计稽核部门的、独立的、只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监督体系。
五是构建新型管理体制。重新梳理现有管理体制,确立责权明确,分工合理,切合实际,符合各方诉求且效率较高的新的管理体系,即“一主四导”的管理体系。“一主”是稳定县域农信社法人地位,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在支农方面是主力、在市场竞争方面要有自主权,在农信社改革发展中是主角。“四导”是省级政府通过省级管理机构发挥对农信社依法管理的主导作用,银监部门发挥金融监管的督导作用,人民银行发挥金融管理的指导作用,全国性农信社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的引导作用。
六是转换省级管理机构职能。参照国资委管理模式,将现省级联社改革为省级农信社管理委员会,可简称农信委,成为一个政府序列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由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转变为调控与服务。调控职能要重点抓董事长提名、风险管控和支农政策落实,通过设立高管处、风险处、支农处等内设部门来履行;服务职能主要是搭建服务平台,设立培训教育、资金调剂、政策咨询等中心。同时,有必要建立一整套监管办法,有效监督和全面规范农信社出资人、管辖人之间的职责定位。
七是成立全国性农信社自律组织。借鉴德意志合作银行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管理体制,将目前银监会内设的农合委改组为全国农信社行业自律组织——全国农信社协会或者协会体制式的中国农信银行,可简称为农信协,作为单独的社会法人,完善农信银支付结算体系,搭建全国性的农信社培训教育、资金融通、信息交流、产品创新等平台,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调事宜、争取政策、维护权益,实现全国农信社的大联合。
八是确保改制不改向。加强对农信社支农覆盖面、满意度的考核,将此作为高管提名、业务准入、款项补贴的主要依据;建立支农正向激励机制,将支农贷款与财政贴息、税务减免、高管奖励等政策挂钩;放开农村金融市场,使支农业务成为农信社的比较优势,成为其他银行业务拓展的“蓝海”,形成竞相竞争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配套建立农业保险等保障机制,促进农信社发放支农贷款愿放、敢放、多放。
九是统一改称为中国农信银行。借鉴德意志合作银行虽是个全国性的协会组织,但统一名称和形象标识的做法,全国农信社统一改称中国农信银行,并由农信协统一外部形象标准。名称中冠有“中国”字样,可以提升农信社品牌价值;“农信”带有历史的传承性,表明定位仍在三农,且易于各种性质农信社统称;统一改称为银行,符合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诉求,便于服务客户,利于业务发展。
十是加大对农信社的扶持力度。考虑到农信社改革初期分类不真实等实际情况,对比四大国有银行改制做法,中央政府有必要追加一部分资金支持,更应当建立长期的支持和激励政策,并取消对农信社存款等业务的歧视性政策。地方政府要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农信社科学发展,帮助农信社逐步化解不良。人民银行要继续坚持差别化存款基准率的做法,不断加大支农再贷款的力度,特别是要将涉农贷款排除在规模调控范围以外。银监会应该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更多地加强服务职能,为农信社网点布局、业务准入、改制审批“多开绿灯”,给予一定容忍度,并有必要探索建立一套各级银监部门推动农信社发展的考核办法。司法、公安等部门要出台支持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法律性措施,为农信社营造廉洁、诚信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