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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诉讼切忌盲目

□ 吉林省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月萍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不论哪种原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到了贷款诉讼阶段,执行回来的贷款却是有限的。

  贷款收不回来了就盲目地去立案,往往容易超过贷款诉讼时效,清收效果也不是很明显,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有些贷款虽然法院已经判胜诉,但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切忌盲目,应该“有章法有计划”地进行:

  第一,贷款诉讼前应该摸清贷户资产,确保案件胜诉后可以足额偿还贷款。

  农村信用社在诉讼前期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多方调查,了解贷户的资产状况和抵押物的存放地点以及实际产权归属和外债情况;分析案件胜诉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抵押物,判断被执行财产的变现能力,避免出现贷户“反正没钱偿还,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

  第二,农村信用社应详细了解贷户的生产及经营状况,做到“不打无把握之仗”。

  特别是针对农村私营业主的流动强、所经营的项目变化多、对其监控力度差的特点,虽然其贷款手续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实际经营中已严重亏损而农村信用社仍未察觉。此时,即使是贷款胜诉,即使有抵押财产,也不足以偿还贷款,可能也会造成债权的损失。

  第三,农信社要选准诉讼贷款执行时间,从而保证贷款诉讼时效。

  在贷款起诉过程中应减少因诉讼或执行时间选择不当,而人为造成的贷款“执行难”问题。

  例如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都外出务工,只有春节才回家,有些人甚至几年不回家。对于这部分人的诉讼,即使法院判决他们败诉,也很少能够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不仅执行成本高,执行的效果往往也不甚理想。所以,农村信用社应该事先打听清楚其回家的时间,或者在春节期间立即起诉,为法院的执行提供便利。

  而对于小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群体的案件诉讼,应当选择其生产或经营旺季执行。因为这时企业主会担心案件诉讼影响生产或经营,一般都会配合法院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问题。

  第四,贷款胜诉后,农村信用社应与法院加强沟通,并对案件进展持续跟进,确保胜诉贷款执行到位。

  农村信用社对于法院的判决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不是法院判决胜诉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后续的沟通和跟进工作同样非常重要。法院需要执行的案件很多,如果不积极与之沟通,仅仅被动等待前来执行,则可能错过很多执行良机。

  所以在判决之后,更要和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并且同时要时刻关注贷款户的动态和资金状况,一旦发现贷款户有可供执行判决的财产或者出现有利于执行的机会,应当及时跟法院联系,请求立即执行。

  第五,对于“钉子户”、“赖债户”营造执行声势,起到震慑作用。

  有些“赖债户”经济条件并不差,而是信用观念淡薄,千方百计地逃废债务,给当地的信用环境带来恶劣的影响。对于这种“赖债户”,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要把握机会,营造出强大的声势,扩大依法清收的影响力。可选择在人员流动高峰期时执行,以便让尽量多的人看见执行场面,营造出最大的声势,以点带面,从而威慑那些正在观望的“赖债户”,使其积极主动地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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