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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支农能力提升的制约因素

河南省卢氏县农村商业银行 王裕粟

  2011年银监会明确提出,要通过5年时间将符合条件的农信社全部改制组建为农商行的要求,使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呈加速推进之势。

  分析制约农商行支农能力的因素,不外乎沉重的历史包袱、过高的税负,以及政策歧视、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等因素,影响农商行的改革发展,也直接制约了农商行支农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历史包袱依然过重

  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不仅是农信社发展的既定目标,也是监管部门的规定方向。在监管部门已经提出2015年全面完成农信社股份制改革的时间表情况下,对于某些高风险农信社来说,能否改制成农商行成为一项政治任务。

  在此情势下,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土地、房产等置换农信社的不良资产,以使农信社的不良资产占比指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支持农信社完成农商行组建工作。但政府的出资并不是无条件的,其置换的不良资产仍然委托由改制后的农商行进行管理清收,用以偿还政府的出资。加之先前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资产、核销的不良资产,以及表内仍然存在的不良资产和隐形不良资产,组建后的农商行依然要面对沉重的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严重制约其支农能力的提升。

  税费负担过重

  农信社新一轮改革启动以来,国家对农信社的部分税费实施了减免政策,正是在这些税收优惠的政策扶持下,农信社的业绩实现明显好转,部分农信社完成了农商行组建工作。

  但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到期,以及改制为农商行后不再享受地方部分优惠政策,使农商行较之于农信社,其税负过重、收费项目过杂等问题愈加突出。目前农商行执行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税种近20项。

  政策存在歧视

  在农信社新一轮改革之前,由于农信社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国家部委陆续出台风险规避政策,其中有:财政部财办库〔2006〕12号规定,原则上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家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财社字〔1999〕117号、财社字〔2003〕47号规定社保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还将农信社排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移民资金开户银行之外,对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设置重重障碍。由农信社脱胎的农商行,相应的也被排斥在外,严重影响了农商行支农资金的筹集和信贷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

  担保公司违规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投资担保公司被当做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救命稻草”,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遍地开花。但目前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却干着变相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生意,俨然就是一个个小银行。

  经发现,有部分客户从农信社(农商行)支取存款存放到投资担保公司,甚至到农信社(农商行)借贷资金存放到投资担保公司,赚取利差。

  投资担保公司违规开展银行业务,对农信社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严重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地方政府过度干预

  目前,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后,仍作为农信系统成员归省联社管理,因此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在所难免。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追逐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不顾自身条件、产品销路、还贷能力,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行政权力,对农商行的工作进行强制干预或隐形干预,热衷于上项目、增产值、创业绩,超能力地盲目新上或扩建项目,以行政手段代替客观经济规律,造成农商行不良贷款增加,经营风险加大。

  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其出发点是进一步提高支农能力和水平。究竟如何提高?

  农商行的稳健发展是基础,也是前提。为此,应为农商行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对于中央政策制定部门来说,应当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免征农商行企业所得税,对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商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给予税费优惠。

  同时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政策,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等农村社保业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找准定位,做到尽职不越位,放手不失责,尽量避免过多干预农村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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