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利率浮动区间。具体规定为: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同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下调贷款下限、首次打开存款利率上浮空间,将相对有限的利率定价权交给银行。此举,标志着多年来业内不断谈及与构想的利率市场化迈出了更具实质性的一步,开启了我国银行业历史上存贷款利率双向浮动的新篇章。
毋庸置疑,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大势所趋。回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近十年来的发展,业内外人士对其一直都寄予美好的期待:利率市场化将有利于激发存贷款市场的适度竞争、降低农户及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等等。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积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杜晓山还曾专门分析指出:“农信社在利率方面具有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来确定利率水平,从而有助于改善经营状况,有效发挥利率优化资金配置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功能。”
但仔细分析便可发现,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而言,利率市场化更像是一柄“双刃剑”。略微放开的利率市场化动作,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更多的,还是压力与挑战。
最显而易见的,便是吸收存款方面的竞争压力。为防止客户因“存比三家”而流失,同时也是为了借机争抢到他行的客户资源、提高存款市场份额,乃至重洗“存款江山”格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纷纷拿起手中有限的“浮动权柄”,加入了“存款利率战”。有消息称,在央行消息刚颁布的几天时间里,业内就有银行出现了“利率三级跳”的现象。即:在6月8日当天,执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25%的基准利率;6月9日,将该利率调整为3.5%;时过不久,又将该利率上浮至顶——实行3.575%的利率。
同时,存贷款利差空间缩小的挑战,更是无以回避。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仍然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贷利差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约占营业收入的八九成。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非常少,甚至不足5%。而在此番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受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提升以及贷款利率浮动下限降低的影响,市场竞争力度将从吸收存款和吸引贷款两方面同时加剧,从而导致存贷息差空间的收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面对的发展形势显得十分严峻。
所幸的是,此次存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的步子并不大。调查发现,在很多地方,一番“利率调整波”过后,各银行的存款利率上浮指数基本相同,且与未调整前相比,也相差无多。但此次“利率调整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值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之警醒。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应被利率市场化倒逼着前行,要通过多种途径赶超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例如: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对风险溢价作出准确的独立判断,以化解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以现代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提升利率竞争优势;将经营模式从获取利差业务模式向综合服务业务转化,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等非利差收入业务,调整利润结构,从利差收入为主过渡到多元化收入为主等等。
只有先创造好应对利率市场化的环境,在诸多准备工作上做到比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速度“先行一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才有可能把握住利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机遇、应对好利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挑战,成功地驾驭利率市场化这柄“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