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省联社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成员行社内在需要,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
作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性安排,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这一体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现了农村信用社脱胎换骨的变化。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针对当前省级联社这一特殊体制和农村信用社的现状,以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为基础,创造性地提出规范省级联社法人治理的若干意见,对促进省级联社进一步有效履职、更好地为成员行社服务,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指导意见》指出,省联社法人治理的宗旨是通过省联社规范有效的履职,达到“促进社员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社员合法权益、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
这一宗旨的表述,实际上是以行业管理和服务平台来定位省联社。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要促进发展。省联社要把促进各成员行社健康稳定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这就决定了省级联社与成员行社在目标上的一致性。省联社不是以创造利润为中心的企业,成员行社组建省联社之目标宗旨也不主要是追求投资回报,而是要建立一种促进发展的机制,使成员行社难以解决的共同问题有一个解决的平台。二是要维护权益。省联社作为成员行社的利益代言人,在经济竞争和社会利益博弈中,要努力维护和发展成员行社的利益。三是为农服务。所有的法人治理机制的设计必须从这一特定的服务目标出发。这一表达既符合法人治理设计的逻辑,同时也与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原则一脉相承,进一步明确和回应了改革的初衷,有利于按照既定思路推进后续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指导意见》指出:“向省联社投资入股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既是省联社的股东,也是省联社的社员。省联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实际执行机构,是对省联社履职行为及运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的主体,其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及程序、主要职责等,《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表述。
其中,明确董事会主要职责除了包括建章立制、确立业务范围、确定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聘任高管、制定薪酬方案等一般董事会职责外,还包括根据法律法规与省级政府授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成员行社高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的职权。这一职权是省联社制定规制和确保规制执行的保证,也是省联社获得行业管理权力来源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对各层级职责的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对省联社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照此框架实施,有利于省联社建立各层级既独立运作、科学决策,又相互监督、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管层各司其职,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围绕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形成同向合力,提高省联社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成员行社内在需要,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